拆遷補償款不足以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是否合理?

東友律師團


一、出現這種情況,小編認為可能此次的徵收行為本身就存在違法,沒有徵收的相關批文等手續,補償數額也沒有經過合理評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補償有多種計算方式,如按戶計算徵地拆遷補償款、按戶口簿現有在冊人口計算等方式,每戶應根據自家情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補償範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對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全國各地並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總體原則是拆遷之後的生活水平不能低於原有的生活水平。

三、徵地拆遷的程序法律有嚴格的規定,需要經過審批拿到徵地批文、發佈徵地公告、製作補償方案、組織聽證、發佈補償方案、房屋評估、確定補償款等等,確定補償數額只是其中一項,造成補償款不足以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的問題根本可能就是此次徵收行為的不合法,徵收的合法性才是最後拿到合理補償的基礎。徵收行為如果是違法的,是可以被撤銷的。但維權過程程序複雜,應用的法律知識較為廣泛,徵地拆遷將會影響一個家庭未來的生活質量,還是應該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兒,找律師為自己維權,從而使自己獲得應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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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師團問答助


您好!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建議您參考:

對於各地的拆遷補償,存在著三項硬性規定。此三項規定都不容忽視,因此,被徵遷朋友可據此,來初步評判獲得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一、對於生活水平:拆遷後的生活水平,不能比拆遷前差。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嚴格徵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均明確要求徵遷應進行合理補償,且要切實做到被徵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因此,被徵遷朋友,可根據徵收方所提出的補償標準,來計算自己能獲得的補償,是否至少可保障自己有能力購買當地同等標準的房屋,來評判該標準是否合理。

同時,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明確規定,徵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徵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即必須要先補償後搬遷、先安置後拆遷。

二、對於房屋拆遷補償總額:其不應低於其入市交易價格。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評估作為最關鍵的拆遷程序,不容忽視。被徵收房屋,最終能夠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即是取決於拆遷評估程序。

因此,在拆遷評估階段時,對於評估報告中的補償總額,若其不合理,被徵遷人一定不要簽字。

房屋入市交易的價格,是指在房屋拆遷評估時,應參考附近類似房子的市場交易價格,也即是市場評估法。

因此,獲得合理補償,就一定不要低於這個房屋市場成交價格。

三、房屋的本身價值,保障了被徵收人能獲得的補償價值:即不論是選擇貨幣補償(要錢)、還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要房),都不能低於房屋的本身價值。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而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及相關政策,徵收補償的最低限度標準,應是“拆一還一”。對於此最低標準,是絕對不能再打折扣、做減法的。

因此,無論是想要錢、還是想要房,被徵遷朋友可自己選。在選擇時,一定要反覆查看獲得的拆遷補償是否合理,產權置換比例是否不低於1:1,拆遷補償總額是否不低於被徵遷人房屋的本身價值。

謝謝!


以後寫什麼還未定


很高心為您解答拆遷相關知識,關於您提到的拆遷補償款不足以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是否合理這個問題,愛土拆遷律師團為您解答,這是不合理的,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規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您這邊的房屋補償款應當和你附近的房屋均價相當便屬於合理,如您周邊的房屋均價是7000,那麼您這邊補償7000左右便合理了。

其次,在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時候就要看您這邊徵收流程是否合法,在實踐中,徵收的程序步驟經常被徵收方有意的忽略,尤其是在徵求意見和風險評估上。風險評估更是形同虛設,侵害被徵收人的權益。在遇到徵收程序不合法我們可以不簽字,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最後,被徵收人所得的補償利益是應該能滿足再安置一套或一套以上的房屋利益。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是不合理的。因此,被徵收人是可以通過複議或訴訟的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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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徵地拆遷


您好,拆遷補償款不足您購買周邊同樣平米的房屋,是不合理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且拆遷有一項大原則,不能降低您現有生活水平,如果給您的拆遷補償款不足以讓您在同樣位置同平米的房屋,明顯屬於降低您現有生活水平。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之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一般補償方式有兩種:

1.貨幣補償

補償標準是參照您原房屋所在位置周邊類似商品房的市場價格。

2.產權置換

參考上述原則,保證房屋1:1置換是最低的合理置換方式,也可以人口數量安置,但是總面積不能低於原房屋面積,要保障基本原則。


在徵收過程中對自己房屋實際價值的把我要有所依據,這樣來跟拆遷房協商談判才不會崩。但如果協商不成,或者補償不合理,我們有權利拒絕在安置協議上簽字。

如果協商不成,徵收方要通過強制手段徵收,可能為您造成其他損失,要主動維權,不可一味拖延時間,要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採納行之有效的維權手段。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拆遷補償不是單純由拆遷方片面地決定的,而是需要參考眾多的因素,比如: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材質等因素,需要充分考慮土地自身的價值和收益。是否參照周邊的市場價進行補償是衡量拆遷補償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即拆遷補償款不足以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顯然是不合理的。

一、對於城市的房子,有兩種補償方式:1.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補多少;2.貨幣補償,最低是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對於農村的房子拆遷有三種補償方式,1. 有條件的,優先採取宅基地遷建安置,另補償房屋重建成本價;2. 純貨幣補償,就是房屋重建成本價+宅基地地價;3.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按面積最低1:1。


三、拆遷補償款不合理,如何救濟?

首先,對自己房屋的價值做到心中有數,以此來跟拆遷方進行合理談判。但是如果無法進行平等協商,我們有權利拒絕在安置協議上簽字。其次,遇到溝通不暢的情況,學會運用法律手段,切不可單純地按兵不動、拖延時間,這並不有利於僵局的解決甚至還會造成最終無法得到合理補償的嚴重後果。只有拿起法律武器,請求專業律師才能助您更高效地爭取到一個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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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如果將該問題具體化為被拆遷人所得補償款不能夠支付同地段同面積二手房價款。答案是該補償不但不合理,且不合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被徵收屋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此條規定就是對政府給予補償設定了底線,即補償不得低於此價值,否則即為違法,並且給出了方法,即由評估機構保證實現。而現實有些個別地方補償達不到此要求。即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給出價格低於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原因有多方面。此安置補償方案單單從法定程序沒有任何違法之處。但違反了國家關於拆遷補償的立法精神,是不可取做法。一方面損害被拆遷人利益,另一方面加大拆遷徵收中雙方對抗,延誤拆遷期限。

就本問題而言如何化解呢?政府應依法定程序確定評估機構,保證其對被拆遷房屋評估出客觀價格,不能偏離。若達不到此補償要求,可依上述《徵補條例》第十七條通過制定補助和獎勵政策,保證補償到位。

《徵補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安置補償方案,應進行公佈,徵求公眾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應根據公眾意見,對擬定安置補償方案進行修改。此兩條規定對被拆遷人而言,要求在徵收補償工作前期,應積極行使參與權。對擬訂安置補償方案不合法、不合理部分,積極向政府獻言獻策,爭取自己利益。否則等到安置補償方案走完所有法定程序,合法化以後,任何努力都是白費。

綜上,安置補償方案不僅要求程序合法,補償亦應符合實質上公平、合理立法精神。


說拆遷


房屋徵收過程中,政府需要先行做出徵收的意向文件,聽取被徵收人意見,然後做出正式的徵收決定,徵收決定做出後會有相應的徵收補償標準。每個地方、每次徵收,補償的標準和方案均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有一個總的原則就是“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徵收補償的標準“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亦有類似的規定,水庫移民中對移民的安置應當是保持移民原有的生活質量,或者高於原有生活水平。

徵地補償中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規定的一個解決辦法就是進行評估,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的房屋土地進行評估,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評估一般就會參照當地的類似房地產的是市場價格,一般是比較公平、公正的。

如果徵收補償的標準明顯的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補償中又沒有經過評估,怎麼處理?現在的司法審判慣例上是傾向於,這種徵收決定是違法的,是可以被撤銷的。因為包含該補償標準的徵收決定是違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的,屬於是違法的,應當予以撤銷。


東友律師團


合理?不合理? 好像不是誰說了算而是當地政府的公示說了算, 首先你得有產權,有產權就屬於商品房,或者更簡單的理解可以合法交易的房子,無論是自建還是樓房,這個你吃不了虧,商品房賠償絕對高於周邊房價 應該是1.3左右 也就是1萬的房價至少要到1.3萬,這是無解的只能高不能低,但是那些農村自建房 老單位分的房 沒有產權的集資房 就看你怎麼談了, 能談到買周邊房子不虧就算賺到了,這個就是當地政府來主導,首先會出個公示,為什麼佔用,然後摸底同意,主要就是讓這一片的人同意拆遷,當然市政規劃除外,然後就再出公示,當地的房價 注意 不是周邊房價,而是你建築成本 加上各種計算,各種補助反正2平也買不起周邊房價,因為你沒有產權,這時候國家說什麼就是什麼 現在還能談,到最後連談都不給機會 直接法院起訴 按最低的賠,這些對於他們來說都是合法的。 當然你有產權卻又是自建房這種,只是相對比他們高一點,但絕對不會按商品樓房那種賠給你 理由也很簡單 建築成本。。。。

所以合不合理關鍵是看你合不合法,你要是合法了那就是你說了算(當然不可能離譜),不合法就是對方說了算,如果既不合法也不和情,呵呵違章建築拆


貓哥看世界


拆遷補償款不足於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是否合理?這個問題的確是很多拆遷戶最關心的問題,更是我們很多人關注的問題,由於區域不同,拆遷補償方案不同,的確存在著這種現象,但當地拆遷部門不會讓老百姓沒有房子住。拆遷,首先解決的問題就是讓老百姓有房住,就近安置或者異地安置,不會讓老百姓自己買不起房。

根據當地的拆遷補償方案,一戶一宅,最高安置240平方,根本不需要去花錢買房子。你原來的房子進行評估補償,安置的房子每平方800左右,如果按照當地的房子平均價格,評估公司評估你原來的房子當然買不到市場價格的房子。

如果拆遷補償的錢買不到當地平均房子價格,除非你的房子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是沒有安置房的,想平方就補償500元。合法的宅基地安置240平方,兩個男孩的安置360平方,兩個孩子有房子住,父母有房子住。

當地根本不存在你提的這種問題,雖然有房屋安置和貨幣補償,大家都會選擇房屋安置,因為貨幣補償只是按照成本價高一點補償,也買不到商品房。選擇房屋安置,你也不用操買房子的心了,非常方便,就是安置房沒有下來期間,發的有過度費,能讓你租房子用。

這幾年拆遷大家都是選擇房屋安置,貨幣補償也有人選擇,選擇貨幣補償的人是自己有房子住,不想要安置房了,直接拿錢就可以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歡迎你和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瞭解更多拆遷補償政策。


周口視窗


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徵地拆遷中,如果被徵收人的補償標準非常的低,且低於原有生活水平,那麼被拆遷人是有權拒絕在補償協議上面簽字的。


我們都知道,通常在房屋要被徵收時,相關部門要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且補償內容要儘量的周到。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內容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十七條規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2)因徵收而造成房屋拆遷以及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房屋被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補償。


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那麼補償太低怎麼辦?


法律並沒有統一補償標準,但是也給出了大原則,就是不能低於被徵收房屋周邊市場價,不得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低於這兩原則,那麼被徵收人首先可拒絕在補償協議上面簽字。


其次,要試著與徵收方協商,雖然對方比較強勢,也知道協商成功的概率比較小,但只要有一點點協商的機會,我們都應該要牢牢的抓住,儘可能的爭取合理補償。


最後,如果與徵收方就補償一事沒有協商成功時,可申請裁決。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仍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國務院裁決除外。在這裡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有期限的。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那麼也就是說,如果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在下發的各種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訴訟期限,而且被拆遷人又知道拆遷行為也已經發生,那麼就從這個時候算起,其起訴期限為6個月,被徵收人就必須要在這6個月內提起訴訟,錯過這個期限,那麼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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