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稅務的角度看「實質」與「形式」

形式與實質哪個更重要,會計要求“實質重於形式”。但從會計工作的實踐看,沒有形式的合規,遑論實質的正義,實際工作即便實質有瑕,只要形式無恙,大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書不可盡信,形式未必輕於實質。

從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管角度看,稅務好像更關注形式,如以票控稅、進項抵扣等。稅務果只看重形式嗎?當然不是。下面就給大家說一說稅務是如何理解形式與實質的。

稅務機構是權力機關,對稅收有監督權、解釋權、裁量權。如果把稅務部門人格化,我們不難發現稅務理解實質與形式的規律,稅務對會計實質與形式的理解遵循三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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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費用形式有瑕疵時,稅務主張形式重於實質。什麼是對企業有利的事項呢?比如說企業發生的費用沒有發票或發票不合規,遵照實質重於形式,稅務就應該允許企業稅前扣除。但此時稅務認定形式重於實質,沒有發票就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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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費用上實質有瑕疵時,稅務主張實質重於形式。如一些企業找發票平賬、套現、虛構費用做低所得稅等。這時稅務認定有發票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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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收入徵稅的時候,具備形式的,稅務主張形式重於實質;不具備形式的,稅務主張實質重於形式。比如企業開票了,但收入尚未確定,企業要先交稅,此時形式重於實質。企業確認了收入,但沒有給對方開發票,企業同樣要交稅,此時實質重於形式。

稅務部門真的非常聰明,把規則運用得靈活自如。會計的實質與形式,在稅務眼裡都能成為對徵稅有利的說辭。稅務強調形式重於實質時,大家容易理解,不多闡述了,下面重點分析稅務部門是如何理解實質重於形式的。

1、收入確認

會計確認收入需同時滿足四點:商品或服務已交付、風險已轉移、貨款能回收、收入成本可計量。會計的依據很嚴謹,對企業有利。稅務確認收入有五個標準:收錢、開票、發貨、進度、合同,取其中一點即可。稅務看哪個標準確認的金額大、確認的時間早,就可以認定它做計稅依據。

2、視同銷售

發明“視同銷售”這個概念的人是個天才,也是個魔鬼。“視同銷售”一方面堵住了企業變相逃稅的口子,另一方面也放任了稅務的裁量權。視同銷售指會計核算上不確認收入,但稅務要將之按收入徵稅。

稅務認為視同銷售是兩個經濟動作合二為一,掩蓋了銷售動作。即便會計不確認收入,但稅務要還原出銷售動作。如公司將自產的豆漿機發給員工做福利,就可分解成兩步:第一步,公司把豆漿機銷售給員工,第二步,公司把應收的貨款發放給員工做福利。其他視同銷售行為也同此理。

3、貨款長期掛賬

企業收了客戶的錢,客戶不要發票,企業就把銷售款長期掛在預收賬款科目,不確認收入,這樣做行不行呢。稅務認為長期掛賬的預收賬款沒有正當理由的,要視同收入,需要補稅。銷售不開發票,不等於可以不確認收入,收入不做賬稅務同樣會徵增值稅。

4、股東借款

有的股東從公司借錢,長期不還,也不打算還了。其借款實際是分紅或股東薪酬,但會計賬上不記作分紅和薪酬,這樣處理就不用交個稅了嗎?稅務的規定是,股東從公司借款長期不還,跨年了的,稅局要視同分紅徵收個稅。

5、關聯交易

對於關聯交易,作價顯著偏低的,稅務局不會認可會計賬上的處理,而是要根據市場上的公允價格重新核定交易價格,依據核定的價格徵稅。

結論:

實質與形式,一體兩面,在涉稅問題上都很關鍵。在這裡給會計人員提個醒,幫企業做稅收籌劃的時候,不要肆意抖機靈,以為能打擦邊球,自說自圓,這可能會適得其反。會計人自以為得意的籌劃手段,如果有悖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稅務能輕易予以否決。會計人員居於從屬地位,我們應該謹記稅務有解釋權與裁量權。

切記,針對納稅事項,稅務部門既重形式,又重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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