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八問答

1

什麼是信訪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網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2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重要活動場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5)煽動、串聯、脅迫、利誘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謀取不當利益;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3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依據職責權限,受理哪些信訪事項

(1)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建議、意見;

(2)對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以及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的建議、意見;

(3)對行政機關發佈的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建議;

(4)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請求;

(5)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請求;

(6)對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請求;

(7)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請求;

(8)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4

信訪事項的受理

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錄入網絡信訪平臺,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在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作出處理。對於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5

信訪事項的辦理

對當場能夠答覆的事項,應當立即辦理;對需要調查、取證、協調的事項,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對情況複雜或者取證困難、依據不明確的事項,經本國家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6

哪些情形屬於信訪事項處理終結

(1)信訪人與相關主體就解決信訪事項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的;

(2)行政機關作出信訪事項辦理結果,信訪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信訪複查、複核的;

(3)經信訪複查、複核,複核機關作出最終意見並書面送達信訪人的。

7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辦理結果不服怎麼辦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查;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信訪人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信訪事項辦理結果有異議,要求重新處理的,按照有關國家機關規定程序辦理。

8

哪些單位組織參照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信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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