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網友最關心的20個增值稅問題,稅務局都給答了!

【问答】网友最关心的20个增值税问题,税务局都给答了!

深化增值稅改革是2019年減稅降費的“重頭戲”,4月1日,深化增值稅改革正式實施。為進一步做好深化增值稅改革政策解讀和宣傳輔導,4月19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以“解讀深化增值稅改革政策”為主題開展在線訪談活動,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就深化增值稅改革政策有關問題與網友在線交流。以下20個常見問題值得大家關注。

【问答】网友最关心的20个增值税问题,税务局都给答了!

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抵扣

01

[網友5643452]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上旬派出了一批技術人員赴德國考察學習。請問我公司為考察團購買的國際機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不可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按照現行規定,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未繳納增值稅。因此,你公司購進的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02

[網友5632] 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是否只有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只註明旅客姓名,未註明身份證件號碼的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暫允許以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由於部分客票票面樣式不統一,票面記載旅客身份信息的內容也不盡相同,實際操作中,只要是通過實名制購票方式購買,並註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證件號碼的,就屬於按規定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證,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03

[網友556226]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師從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註明票價3520元,燃油附加費20元,民航發展基金100元。請問我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多少?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依照票面註明的票價和燃油附加費,按規定計算進項稅額,但民航發展基金不能計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計算,你公司可抵扣進項稅額=(3520+20)÷(1+9%)×9%=292.29元。

04

[網友523672] 我集團有每年組織職工在國內療養的慣例。2019年4月1日後,因職工療養支付的機票或火車票可以抵扣嗎?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你集團組織職工療養屬於集體福利,購買的機票或火車票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05

[網友557278] 我公司即將於4月下旬舉辦一場招商會。作為主辦方,我公司計劃統一負擔客戶及嘉賓的來回路費。現在有個疑問,我們取得的機票和高鐵車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不能。客戶和嘉賓不屬於你公司員工,你公司承擔的這部分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關於加計抵減

06

[網友532434] 我公司是2019年4月3日成立的一家諮詢公司,設立時直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對這次推出的加計抵減政策非常感興趣。如果我公司4月、5月、6月均有銷售收入,且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沒有超過50%,但是5月、6月、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是否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按照39號公告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因此,你公司應以2019年4-6月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4-6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未超過50%,那麼2019年當年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以後,每年可以根據上年度的銷售額情況確定當年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07

[網友555512] 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的“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是指自然年度不再調整,還是12個月內不再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按照39號公告規定,“當年內不再調整”是指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而不是12個月內不再調整。納稅人下一個自然年度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根據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08

[網友554145] 請問我公司如果有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能否申請留抵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屬於稅收優惠,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虛擬計算出一個額度,用於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加計抵減額並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留抵稅額。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09

[網友59581] 我公司是一家會展服務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的條件。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才可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按照14號公告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當年度內即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010

[網友59519] 如果我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沒有超過50%,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那麼我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是不是需要在2020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是的。39號公告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如果你公司2019年有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问答】网友最关心的20个增值税问题,税务局都给答了!

關於不動產抵扣

011

[網友53522] 我單位2018年12月在某園區購置了一棟辦公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期已抵扣60%的不動產進項稅額,請問剩餘40%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能否在2019年12月所屬期申報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可以。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的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你單位尚未抵扣完畢的40%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自行選擇任一月份從銷項稅額中一次性抵扣。

012

[網友55632] 我單位2018年9月對材料倉庫進行了擴建,於2019年2月竣工驗收,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擴建後,增加材料倉庫的原值超過50%,已按規定將60%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當前尚有40%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未抵扣。請問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4月、5月所屬期分兩次抵扣剩餘40%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不可以。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的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你單位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40%的不動產進項稅額,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需一次性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關於留抵退稅

013

[網友53444] 我是一家商貿公司的會計,我公司2019年1月成立,4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應該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按照39號公告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你公司2019年3月底是小規模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0。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起,若有期末留抵稅額即為增量留抵稅額。

014

[網友52789] 我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級為M級,再過六個月可能調整至B級,如果滿足其他留抵退稅條件,我公司能夠在六個月後申請留抵退稅嗎?還是需要成為B級納稅人後連續六個月滿足條件,才能申請留抵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39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你公司在申請留抵退稅時滿足上述條件,就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不需要成為A級或B級納稅人後,再連續六個月滿足條件才能申請留抵退稅。

015

[網友576211] 我公司有出口業務,請問如何適用留抵退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退還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你公司可對照上述規定適用留抵退稅政策。

016

[網友5t134] 根據去年的經營情況,預計我公司2019年4-9月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可於10月份申請退稅。假如取得退稅後,我公司又產生新的留抵稅額,能否繼續適用留抵退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39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同時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上述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複計算。

因此,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又產生新的留抵稅額,要重新按照上述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的條件中“連續六個月”是不可重複計算的。你公司應根據自2019年10月份起的任意連續六個月留抵稅額情況,再次確定是否適用留抵退稅政策。

關於發票開具及填報

017

[網友5752] 我出版社2019年2月開具了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已於3月份申報抵扣。4月份,該項業務發生了銷售退回,我出版社應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如果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或者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根據購買方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開具紅字發票。

按照14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你出版社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018

[網友5651] 銷售方本月為我公司補開了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14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因此,你公司本月取得銷售方補開的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019

[網友21356] 我司3月份採購一項設備,當月到貨、安裝並投入使用。由於我司四月份完成全部付款,供應商在四月份開具16%的發票。我司取得發票是否不能抵扣?如何理解“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你公司取得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根據15號公告,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應根據銷售的是貨物或者服務,將金額、稅額分別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相應欄次,其中16%稅率對應填入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對應列次;10%稅率對應填入第3行“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第4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對應列次。

020

[網友5gj137] 我單位是從事技術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0日,我單位轉讓了一間商鋪,請問我們可以就這項業務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不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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