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解除勞動關係後能得到哪些賠償?

外星人191382580


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後能得到哪些賠償?

題主說到最後鑑定的結果並不是職業病,那這個就不屬於工傷保險的賠償範疇。你能得到的賠償只能根據勞動合同法來得到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這一條那麼就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

生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了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另外安排其他崗位的工作也不能再從事,這個時候單位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是可以有經濟補償的。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提出勞動者就只有經濟補償,另外一種就是單位立即提出來解除勞動者就可以得經濟補償加一個月的工資。提出解除的方式不一樣導致的賠償結果也就不同。

最後就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是關於經濟補償標準,它是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給勞動者。工作年限不6個月以上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工資支付給勞動者。


嘮嗑職場


首先在回答之前糾正所提之問的一個字,"賠”償應糾正為“補”償,這是有區別的。

現就問題的提出,從個人所學習和查閱資料整理回覆如下;

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患病尚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在醫療期屆滿前,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指出,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24個月。法定的醫療期標準是;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為24個月。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醫療期滿勞動者所患疾病仍沒痊癒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並應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支付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因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將要進行修訂,但在修訂前,與《勞動合同法》不相違背的條款還是有效的。即,有關經濟補償金要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而醫療補助費仍舊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執行。

綜上所述為政策法規之條款,請以實事為依據,遵法執行。

雁門風正:感謝您的關注,歡迎留言留評及發現不同見解


手機用戶雁門風正


按照《勞動法》規定,職工在患病期間單位不能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書》,須患病痊癒後才能解除勞動關係,單位解除職工勞動關係必須予以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半個月工資算,超過6個月的按1年1個月工資算,標準是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補償數。

職工得病喪失勞動力的,單位可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但須予以經濟補償,補償辦法同上所述。用人單位還要支付醫療補助費等。

用人單位有自主用工權利,《勞動法》是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一種制約,是對勞動者的一種權益保障。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法》執行的,勞動者可以蒐集工資表、考勤表等各類證據,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監察隊舉報,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黑心老闆,堅決不能心軟,要拚到底。說的對,請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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