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公司4年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爲何獲勝?

2007年3月吳某從中專機電班到某煤炭公司實習,2007年7月25日下井時發生工傷,並未申報認定工傷。畢業時間是2009年7月1日, 2009年8月6日經鑑定評為六級傷殘。2013年2月起,吳某不在公司上班。

離開公司4年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為何獲勝?

吳某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起止時間為2009年1月至2013年6月。

離開公司4年後,申請勞動仲裁,以公司未足額繳納養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被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於是吳某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關於吳某要求解除與煤炭公司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對於吳某的入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離開公司4年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為何獲勝?

本案中,煤炭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原告的入職時間,但其未在一審法院給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認定吳某的入職時間為2007年3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離開公司4年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為何獲勝?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為2007年3月,作為用人單位的煤炭公司應當依法為吳某從2007年3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現被告欠繳原告的相應養老保險,原告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離開公司4年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為何獲勝?

煤炭公司提出吳某自動離職,應視為解除勞動關係,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該辯解無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本案中,吳某2013年已經不在被告單位工作,現在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參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結合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煤炭公司應當支付吳某經濟補償金15435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認為吳某自2013年1月後自動離職、不辭而別、擅自離職,且在其他公司任職,屬於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離開公司4年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為何獲勝?

吳某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為2007年3月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其當時是在校生,到公司實習,不具有與上訴人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建立正式勞動關係的時間應為2009年7月2日。之後公司都已經繳納養老保險。

關於養保的追溯也超過了相應的仲裁時效了。因此要求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該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自送達勞動者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同時,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離開公司4年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為何獲勝?

本案中公司並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已依法定程序解除了與吳某的勞動合同關係,公司稱吳某單方違法解除了與公司之間勞動關係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準確,本院予以確認,一審法院並以其認定的工作年限作為確定公司向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駁回上訴。

案例點評

從案例實際情況而言,一審判決和實際情況略有出入,應該吳某當時是在校實習生,通常不繳納養老保險,也屬合理。因此並不能以此段時間未繳養保而解除勞動合同,訴請經濟補償金。

離開公司4年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為何獲勝?

不過,由於一審時,單位並未舉證,且吳某確實是2007年3月起實習,所以法院作出了對吳某有利的判決。

事實上,本案中還有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就是吳某在實習期間,發生工傷,卻沒繳工傷保險,由於是在校實習生,公司也未曾申請工傷認定,這到目前為止也沒特別好的辦法。後期雖然鑑定為六級工傷,但吳某並未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後期也有待解決。

離開公司4年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經濟補償,為何獲勝?

二審法院的判決中,抓住了公司未曾通過書面形式解除吳某的勞動關係為由,認為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所以並未超出時效。而且如果能認定工傷,六級傷殘的話,公司並不能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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