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公司4年后,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为何获胜?

2007年3月吴某从中专机电班到某煤炭公司实习,2007年7月25日下井时发生工伤,并未申报认定工伤。毕业时间是2009年7月1日, 2009年8月6日经鉴定评为六级伤残。2013年2月起,吴某不在公司上班。

离开公司4年后,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为何获胜?

吴某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起止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3年6月。

离开公司4年后,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足额缴纳养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被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吴某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吴某要求解除与煤炭公司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对于吴某的入职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离开公司4年后,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为何获胜?

本案中,煤炭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原告的入职时间,但其未在一审法院给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吴某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3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离开公司4年后,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为何获胜?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7年3月,作为用人单位的煤炭公司应当依法为吴某从2007年3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现被告欠缴原告的相应养老保险,原告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离开公司4年后,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为何获胜?

煤炭公司提出吴某自动离职,应视为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该辩解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中,吴某2013年已经不在被告单位工作,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结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煤炭公司应当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15435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认为吴某自2013年1月后自动离职、不辞而别、擅自离职,且在其他公司任职,属于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离开公司4年后,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为何获胜?

吴某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7年3月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其当时是在校生,到公司实习,不具有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09年7月2日。之后公司都已经缴纳养老保险。

关于养保的追溯也超过了相应的仲裁时效了。因此要求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自送达劳动者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离开公司4年后,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为何获胜?

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定程序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称吴某单方违法解除了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并以其认定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公司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驳回上诉。

案例点评

从案例实际情况而言,一审判决和实际情况略有出入,应该吴某当时是在校实习生,通常不缴纳养老保险,也属合理。因此并不能以此段时间未缴养保而解除劳动合同,诉请经济补偿金。

离开公司4年后,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为何获胜?

不过,由于一审时,单位并未举证,且吴某确实是2007年3月起实习,所以法院作出了对吴某有利的判决。

事实上,本案中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吴某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却没缴工伤保险,由于是在校实习生,公司也未曾申请工伤认定,这到目前为止也没特别好的办法。后期虽然鉴定为六级工伤,但吴某并未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后期也有待解决。

离开公司4年后,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为何获胜?

二审法院的判决中,抓住了公司未曾通过书面形式解除吴某的劳动关系为由,认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所以并未超出时效。而且如果能认定工伤,六级伤残的话,公司并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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