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爲獎!

8月27日晚上9點36分左右,

在江蘇崑山,

一輛寶馬車在路口遇紅燈時,

壓白線想開進一旁的非機動車道(變道),

此時一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車被逼停,

雙方由此發生一些爭執。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隨後寶馬車上下來一男一女,

一黑衣女子和騎車人一起,

將電動車抬到了人行道上,

事情看似將有一個好結果時,

誰料,

寶馬車駕駛座突然下來一名灰衣男子

氣勢洶洶衝向電動車,

同伴拉了幾次都沒拉住後,

灰衣男對騎車人一陣拳打腳踢。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圖片中可以看出,

電動車主起初並沒有反抗,

而是被灰衣男追打退後好幾圈

雙方糾纏了將近一分鐘後,

灰衣紋身男子返回寶馬車,

拿出一把近半米長的刀,

再次衝向騎車人。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視頻顯示,

騎車人不時用手用腳去擋揮來的刀,

二人打至路口時,

灰衣男的刀突然脫手掉在了地上,

白衣的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刀,

立即朝對方回砍過去,

被反砍受傷的灰衣男子試圖跑回車裡,

但騎車人追著他又砍了幾刀。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警方通報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當地警方通報案件進展

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網民不要發佈和輕信未經警方證實的信息,也不要傳播涉及相關當事人的照片和視頻。

死者曾獲見義勇為證書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隨後,有網帖提及,事故中死亡的劉某某曾於今年3月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證書。

對此,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了情況說明:劉海龍曾舉報有人販毒的線索,警方據此抓獲毒販。目前我省見義勇為獎勵規定“並未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對其獎勵是按規定執行。

網友評論

針對這次事件,看過整個視頻的網友對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展開激烈討論。

有網友表示,寶馬灰衣男先手持長刀砍人,騎車人在躲避過程中撿起掉落的長刀反擊,是正當防衛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也有網友認為,騎車人追砍寶馬男並致其死亡是防衛過當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江蘇一男子持刀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竟然曾獲見義勇為獎!

律師說法

對此,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認為: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周律師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範疇

律師表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騎車男子並非蓄意作案,兇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這些會在法院開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檢察院已介入

8月28日傍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通報,該院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

獲悉該案後,崑山市檢察院連夜提前介入。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騎車人於某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灰衣人劉某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