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對老闆娘動歪念 遭到拒絕後偷東西敲詐報復

一男子對老闆娘動歪念 遭到拒絕後偷東西敲詐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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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韋某對老闆娘陳某起了歪念,欲與她交朋友。遭到拒絕後,惱羞成怒的韋某先是盜竊陳某的房產證、銀行卡等,之後又敲詐對方,最終東窗事發。近日,橫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4月初,被告人韋某與被害人陳某相互認識。當知道陳某離異且獨居在橫縣巒城街後,韋某便想與陳某結交朋友談戀愛,沒想到被陳某一口拒絕。至此,韋某心裡便起了報復心。

去年3月份,韋某來到陳某經營的早餐店內,趁陳某不注意拿走她的房門鑰匙,隨後進入早餐店二樓的臥室內,將陳某放在衣櫃內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民事調解書以及放在床頭櫃一鐵盒裡面的兩張銀行卡盜走。

第二天,韋某持銀行卡到一信用社盜用,因輸入密碼不正確導致銀行卡被凍結。領不出錢後,韋某打算敲詐陳某。4月15日,韋某撰寫一張匿名紙條放在陳某的早餐店門口,要挾陳某用10萬元贖回房產證,否則將房產證拿去抵押借款。4月20日,陳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當天,韋某被抓獲歸案。警方破案後,被盜物品已追回併發還被害人陳某。

近日,橫縣人民檢察院將韋某提起公訴。橫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韋某採用要挾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敲詐勒索罪。

最終,橫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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