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湖區人民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茂名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自此,黃某某及其團伙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敲詐勒索大貨車司機一案犯罪成員全部歸案服法。
案情回顧
2010年7月至8月期間,黃某某夥同陳某某、梁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另外7人有分有合,駕駛小汽車先後三次分別在鼎湖區321國道蘇村、坑口考場、布基村等路段,採取故意碰撞的方式,以交通肇事賠償為由向被碰撞的大貨車司機勒索錢財,其中二次既遂,一次未遂。
既遂11501元,未遂3500元。經查明,被告人陳某某、梁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何某某、鍾某某、黃某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危險方法故意撞車發生交通事故製造事端,多次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對當地交通安全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惡劣影響。
其中被告人陳某某、梁某某、李某甲、何某某參與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李某乙、何某某、鍾某某、黃某某參與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上述8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鼎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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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601
鼎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李某乙、何某某作出判決。
其中被告人
梁某某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9000元;
被告人李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
2012
0107
鼎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
陳某某作出判決,以其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3
0312
鼎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鍾某某作出判決,以其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日 前
判 決
鼎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某作出判決,以其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辦案檢察官表示,
該案以製造交通事故為主要手段,
勒索錢財為主要目的,
危害性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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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涉案人數比較多,糾集者相對確定,犯罪團伙成員也相對固定,犯罪行為、手段比較統一。黃某某及其團伙成員勒索的錢財數額雖然不大,但危害性大,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威脅,同時也損害了投資者來肇慶投資的信心,性質惡劣,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觸犯了我國《刑法》。”
依據我國《刑法》,
黃某某及其團伙所判徒刑都是應得的懲處。
黃某某敲詐勒索團伙的歸案服法,
有效打擊了黑惡勢力的氣焰,
還鼎湖321國道安全穩定的交通出行環境。
遇到“黑惡勢力”,
請及時撥打電話向執法部門舉報,
一旦查實舉報線索,
執法部門將立刻採取措施,
並視舉報情況給予舉報人最高50萬元的獎勵~~
資料來源 市掃黑除惡辦
主編 唐千雨
編審 曾善傑
來源於“肇慶發佈(zhaoqingfa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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