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及涉稅優惠

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形式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形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企業法人,但不是受《公司法》規範,而是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範。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的基礎上,由農業生產者、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形成的互助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其成員的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包括生產資料的採購、使用,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事項提供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成員地位平等、入社和退社自願,盈餘按交易量的多少按比例返還到社員;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和國家財政補助、捐贈收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所得具有所有權,並以其承擔債務;

成員以其在合作社中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合作社的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他法律主體有平等的地位;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權,充抵出資;不得以繳納的出資,抵銷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三、農村專業合作的組織構成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其職責相當於公司中的股東大會或股東會;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全體成員。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可分配盈餘返還成員的比例不能低於60%,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企業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的職工,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本法。

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徵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徵增值稅。

(三)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另外,《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三、土地使用稅政策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四、房產稅政策

國稅發【1999】44號: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五、車船稅政策

《車船稅法》:捕撈、養殖漁船免徵車船稅。

拖拉機不屬於車船使用稅的應稅車輛,不交車船稅。

六、車輛購置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用三輪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符合條件的農用三輪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提示:拖拉機不交車船稅,但要交車輛購置稅。

七、契稅政策

《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八、印花稅政策

財稅【2008】81號: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7號: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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