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準則對銀行業的影響

任夢傑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博士後

曾剛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銀行室主任


一直以來,金融工具準則就被認為過於複雜,2002年IASB與FASB簽訂的諾沃克協議就曾指出金融工具會計是一個需要變革的領域,而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則直接推進了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變革。經過長達六年的努力,2014年7月24日, IASB發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最終稿,對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減值計提、套期會計三大板塊進行了全面修訂,於2018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美國FASB於2016年更新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會計準則,併發布了金融工具減值模型的最終版,要求上市公司從2020年開始實施,非上市公司從2021年開始實施。我國財政部於2017年3月31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三項有關金融工具的準則,要求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及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與IFRS9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其他在境內上市的企業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此次出臺的新準則,在金融工具的分類標準、計量方式、減值模型上都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新金融工具準則在世界範圍內的推進和實施,將對金融機構產生深遠影響。

一、新金融工具準則的進展

對金融工具會計的探討最早出現在美國。早在70、80年代美國就有較多的關於金融工具的探索性準則,涵蓋了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與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套期會計等方面的內容。到了90年代後期,美國陸續發佈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25號——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37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對133號生效日期的推遲》,金融工具會計基本成型。

國際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會計的探索體現在1995年發佈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IAS32),和1998年發佈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由於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過於複雜,加之金融市場不斷創新,準則自發布以來備受爭議,並一直在修訂過程中。

2008年的金融危機進一步引發了社會各界對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廣泛詬病,金融工具分類的複雜性和主觀性、公允價值的運用、以及減值計提“太少太遲”都被認為是放大順週期效應和引發金融危機的導火索。危機之後, G20、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都呼籲美歐兩大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加緊修訂有關金融工具準則。為響應建立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的號召,2009年IASB與FASB共同成立了金融危機諮詢小組,聯手啟動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改進項目,致力於改進現有的金融工具準則,降低金融工具計量的複雜性,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推進國際趨同。

兩大準則制定機構共同為準則的改進和國際趨同付出了諸多努力,但由於雙方在金融工具計量和減值等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趨同的初衷並未達成。2009年11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修訂了原有的金融資產分類和計量;2010年10月,加入了對金融負債的分類;2013年11月,修訂了套期保值會計的內容;2014年7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8了最終版本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取代了IAS39。201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更新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會計準則,併發布了金融工具減值模型的最終版本。從準則制定的歷時之長可見金融工具準則的難度之大,而新準則較大幅度的修訂或將開啟金融工具會計的新時代,對全球金融行業帶來較大影響。

我國有關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最早出現於2006年財政部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這四項準則的出臺,開創了我國金融工具會計的先河,促進了我國經濟與國際的接軌。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現行金融工具準則已不能完全適應會計信息可比性、透明性的要求,與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審慎監管等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修訂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另一方面,我國於2010年發佈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提出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進度保持同步的要求。因此,2017年新推出的金融工具準則,就是在借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修訂和發佈的。

新修訂的金融工具準則採取分步實施的方案:①對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②對於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③對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同時鼓勵有條件、有能力的企業提前施行新準則。這一時間表兼顧了我國國情和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需要,對於境外上市企業實施時間與IFRS9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對於境內上市和非上市企業,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準備時間,以保證新準則的執行質量和一致性。

二、新金融工具準則的主要變化

我國新修訂的金融工具有關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9基本保持一致,這裡以IFRS9為主分析其新舊變化。IFRS9主要對金融工具的分類與計量、減值模型、套期會計三個方面進行了較大程度的修訂。

1、金融工具分類與計量

一是分類的不同。

由“四分類”改為“三分類”。舊準則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新準則下,金融資產分為三類: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AC)、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FV-OCI)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FV-PL)。

二是分類標準的不同。舊準則主要是根據管理層的持有意圖和目的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分類標準主觀性較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新準則要求根據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特徵”兩個條件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

(1)AC類:當金融資產同時滿足“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和“合同現金流僅為對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簡稱“SPPI”)兩個條件時,應當分類為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2)FV-OCI類:當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兼有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兩種目標”的,且合同現金流滿足SPPI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FV-PL類:上述兩種金融資產以外的,應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三是會計處理方式的不同。第一,由於金融資產分類及標準不同,原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賬款項目將受到較大影響,諸多金融工具如權益類工具、應收貸款類投資、票據等將面臨計量屬性的調整。第二,初始確認時將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指定為FV-OCI類,但該金融資產在未來處置時其他綜合收益不得轉入當期損益。第三,在初始確認時,為消除會計錯配,可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FV-PL類。

新的分類標準更加客觀,也更為簡單。凡是不能滿足SPPI合同現金流條件的金融工具,或業務模式不明確的,均應劃分為FV-PL類。對於權益類工具,除部分非交易性權益工具可以被指定為FV-OCI類以外,原則上都計入FV-PL類。對於債權類工具,期權複雜或帶有次級屬性的債券一般難以滿足SPPI條件,委外和非標類投資則需穿透至底層來判斷其合同現金流是否滿足SPPI條件,從而會有更多的權益類和債權類金融工具將歸為FV-PL類。新準則將擴大公允價值的計量範圍,並傾向於在利潤表中反映公允價值的變動。

1 金融資產分類的比較

IAS 39

IFRS 9

金融資產分類標準

按持有目的

按“商業模式”和“合同現金流特徵”

金融資產的分類

四分法

①交易性金融資產

②持有至到期投資

③貸款和應收賬款

④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三分法

①以攤餘成本計量(AC)

②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FV-PL)

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FV-OCI)

2、金融工具減值

新準則的減值方法由過去的“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將不再需要客觀證據或“引發事件”作為計提減值準備的門檻,而是首次引入了前瞻性信息來預測信用損失的發生,並根據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更為廣泛的可獲得信息計算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新準則的主要變化有三點。

一是從取得或生成金融資產開始就要對其計提減值,不論實際是否已經出現減值跡象。改變了一直以來會計上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計提減值準備的做法,而是提前、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是對會計“向後看”的一種顛覆性改變,會計信息的計量方式更具混合性,與金融機構信用風險管理實踐、審慎監管要求更加契合,從而有助於防控金融系統風險。

二是對貸款承諾、財務擔保合同等表外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將部分表外資產納入減值準備的計提範圍,更為審慎。

三是採用三階段模型計提預期信用損失。根據金融資產信用質量的情況,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三個階段,分別計算預期信用損失。

2 三階段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判定條件

預期信用損失

利息收入

階段一

自初始確認後信貸質量未發生顯著惡化、在財務報告日信用風險級別為低的金融工具

確認12個月期的預期信用損失

按資產的賬面總額計算利息收入(不扣除預期信用損失)

階段二

自初始確認後信貸質量發生顯著惡化、但沒有客觀證據(信用損失事件)表明發生減值的金融工具

確認整個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

按資產的賬面總額計算利息收入(不扣除預期信用損失)

階段三

在財務報告日,有客觀證據(信用損失事件)表明發生減值的金融工具

確認整個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

按資產的賬面淨值計算利息收入(扣除預期信用損失)

階段一的處理方式:

初始取得或生成金融資產時,屬於第一階段,需要確認自報表日未來12個月期的預期信用損失,計提減值準備。在此階段,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按照資產的賬面總額來計算,不扣除預期信用損失。如果該金融資產的信用狀況不發生改變,那麼在該資產的整個存續期內都按照階段一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果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信用風險就很高,或者已經發生減值的,則應直接劃分入階段二或階段三。

階段二的處理方式:

當金融資產的信貸質量顯著惡化,不再滿足“風險級別為低”時,該資產應調整為第二階段,這時應確認整個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在第二階段,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依然按照資產的賬面總額來計算,不扣除預期信用損失,與第一階段相同。

階段三的處理方式:

當信用損失事件已經發生,或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信用減值時,該金融資產即應進入第三階段。該階段應確認整個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而利息收入應根據金融資產的淨的賬面價值來計算,須扣除預期信用損失。

預期信用損失的計算,是預期發生違約事件所造成收回現金流的現值與合同約定的差異,因此,違約發生的概率、金額、和時間都將對信用損失產生影響。對於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判定,新準則並未給出具體的標準,但是將金融資產逾期30天作為一個最基本的標準,即最晚要在逾期30天時,將金融資產劃分入階段二或階段三。

3、套期會計

一是放寬了套期會計的適用條件。由於現行準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使得實務中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來反映。新準則拓寬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範圍、對套期有效性標準從定量要求變為定性要求、允許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從而實現套期關係“再平衡”,有助於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二是增加了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化,原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規定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跟進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處理。這種方式能夠更好地反映企業建議的經濟實質,並有助於減少利潤波動。

三是增加套期會計中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新準則下,企業可以選擇將信用風險敞口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從而與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在損益表中實現自然對沖,更好地反映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活動的結果。

三、新準則對銀行業的潛在影響

新金融工具準則的影響將是廣泛而深遠的,特別是對於以銀行業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其影響不僅是會計處理本身,還將涉及到銀行業信用風險管理、資產配置、審慎監管等關鍵領域,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允價值計量範圍擴大,利潤波動加大

隨著金融工具分類標準和計量屬性的變化,公允價值計量的範圍將擴大。新準則下,對於以攤餘成本計量(AC)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FV-OCI)的金融工具,限定條件更為嚴格,從而會有更多金融工具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FV-PL),如部分票據貼現及轉貼現、部分債權類工具、非上市股權投資、委外和非標投資等。

利潤波動的加大主要來自於兩方面原因:一是上述FV-PL類金融工具的增加。二是其他綜合收益的轉回受到限制。舊準則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處置時可以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入利潤表,成為了企業平滑利潤的一種工具。而新準則下這一工具不復存在,對於被指定為FV-OCI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在未來處置時其他綜合收益不得轉入當期損益。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負債,由於信用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計入OCI,在處置時也不允許轉入當期損益。新準則不允許通過處置金融工具調節利潤,這些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利潤波動。

2、減值準備增加,階段劃分主觀性強

靜態來看,一是計提減值準備的方法從“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不論實際是否發生減值跡象,金融資產一經確認就要計提減值準備;二是計提的範圍擴大到部分表外資產,三是對於信用風險出現顯著惡化的金融工具,要計提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這些都將導致減值準備金額加大、計提提前。德勤2016年在全球範圍內進行的調查顯示,大部分預測減值準備整體會增加25%;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的調查也顯示減值準備平均會增長18%。

動態來看,當金融工具從階段一進入到階段二時,預期信用損失的計算從12個月期變為整個存續期,減值準備的金額將急劇增加,出現“陡壁效應”。但是,在階段一和階段二的判定中,如何界定信貸質量是否發生顯著惡化,尚缺乏統一的標準,IFRS9建議將合同付款額預期30天作為“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判斷依據,但德勤的調查顯示31%的參與調查者會推翻這一假設。由於判定標準主觀性較強,加之預期損失法下減值準備是階段可逆、減值可衝回,即當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不再屬於高水平時,還可以調整為階段一按12個月期預計信用損失,原計提的減值準備可以衝回,這或可提供調節利潤的機會。

3、資本充足率受影響有限

減值準備的增加將導致銀行資本充足率下降,但有關調查顯示新準則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相對較小。德勤的調查顯示,70%的參與調查者認為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會下降0.5個百分點。根據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的預計,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的資本充足率平均分別會下降0.59和0.45個百分點。由於國際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已經遠超過了巴塞爾III的要求,足以應對減值準備增加帶來的衝擊。我國大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也較高,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但是,對於我國中小銀行和資本相對不足的銀行,在減值新規實施後,疊加更嚴格的監管環境,還將面臨進一步補充資本的壓力。

4、銀行實施成本較高

新準則實施後,銀行的運行成本將加大。一方面,由於更廣泛地運用公允價值,在我國金融市場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對於沒有活躍市場報價的金融資產,又缺乏成熟的計量模型,估值難度較大。另一方面,新減值模型的運用將給銀行帶來更大挑戰。由於要對金融工具預期整個存續期內的信用損失,銀行普遍缺乏相關數據積累和有效的計量模型。雖然巴塞爾資本框架已經建立了預期損失的計量方法,但這些模型考慮的是未來12個月的違約概率,沒有預計整個存續期的違約概率;並且模型中許多變量的經濟含義與新的會計準則所要求的不同,因此新會計準則中預期信用損失的計算無法直接套用巴塞爾資本監管模型。有關數據的積累、模型的建立等,銀行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5、銀行經營更趨穩健

儘管從短期來看,銀行會受到上述各種衝擊,但是在銀行、監管機構、審計師、社會公眾等多方努力下,如果新準則得以有效實施,從長期來看,將有助於銀行更加穩健地經營。首先,在利潤波動、減值增加以及監管嚴格的多重作用下,銀行的資產結構或將調整,將趨於更為審慎的資產配置。第二,隨著預期損失模型的應用,銀行對資產的風險提前預期,做足準備,將為銀行積累更多的信用風險管理經驗,提升風險計量和管理水平,同時也為資本的補充贏得了時間。第三,新準則的實施將有助於提高信息透明度,促進會計反映與銀行風險管理、資本監管活動的緊密融合,為銀行業健康發展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第四,新金融工具準則,特別是新的減值模型的應用,引入了更多前瞻性思維,隨著提前、足額計提準備,結合更審慎的監管政策,將有助於抑制金融系統順週期性,防範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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