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8月22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刑事和解机制,联合城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案件回顾

李某某与石某两人就读于南宁市某一中专学校且为同班同学。因石某曾将李某某午休时的一张不雅照发到QQ班级群里,2018年3月24日,李某某为报复便纠集朋友黄某甲、黄某乙、韦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周某某等人以“请喝酒”的名义诱骗石某到里建开发区一广场内殴打以解气。当晚21时许,石某与罗某某、危某某等人与李某某等人碰面后,李某某等七人便对石某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的开展条件和范围,决定启用刑事和解制度解决当事人纠纷。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杨燕副检察长、城厢镇司法所所长罗捷对双方未成年人做思想教育。

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杨燕副检察长、武鸣区城厢镇司法所所长罗捷作为人民调解员参加刑事和解会议,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力求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会上,检察官、人民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和要求,司法所罗所长对被害人所遭受的医疗、护理等损失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测算,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 案件当事人及监护人发表感言,场面温馨和睦。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李某某等七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石某、罗某某、危某某现金26000元,并真诚悔罪,真心实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石某、罗某某、危某某对李某某、周某某等七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与案件承办人、司法所罗所长合影留念。

此案的成功和解,是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体现。通过刑事和解,使得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犯罪嫌疑人也因取得被害人谅解得以从轻处罚,因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也得到了恢复,同学关系和好如初,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相关法条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第486期>启动刑事和解,同窗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