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下,謹防無票虛開

不法分子可能借機無票虛開,造成企業所得稅稅款流失。

●建議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束後對無票扣除企業開展專項檢查。

●建議直接將無票虛開企業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

「探討」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下,謹防無票虛開

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發佈的一則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引來大量關注。該公告在加強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同時,對企業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給予了救濟措施。筆者仔細研究後認為,這個救濟措施考慮到了市場運行中的實際情況,強調稅前扣除憑證管理遵循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原則,有助於規範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但也擔心可能會有不法分子從中鑽空子,無票虛開,偷逃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此需要高度警惕。

「探討」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下,謹防無票虛開

暴力虛開普通發票行為增加

「探討」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下,謹防無票虛開

一段時間以來,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越來越嚴密,不以增值稅抵扣為目標而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為目標的暴力虛開普通發票行為呈增加之勢。

所謂暴力虛開,是指企業註冊成立的目標就是虛開發票,一有開票資格,即在短時間內大量虛開發票,不依法及時申報納稅,然後走逃。

對於這類企業,稅務機關會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將其納稅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同時將其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和購票人員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讓有關責任人受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對於接受了這類企業開具發票的受票企業,稅務機關通常不允許其稅前扣除有關稅款,即使從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規定企業提供相關材料可以稅前扣除有關稅款,稅務機關也會將其列為重大嫌疑對象,實施嚴格檢查。

「探討」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下,謹防無票虛開

會不會出現無票虛開現象

「探討」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下,謹防無票虛開

需要警惕的是,隨著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實施,這類暴力虛開行為會不會改變操作模式,導致國家稅款更多流失?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假設A公司是一家暴力虛開發票企業,B公司是想通過購買發票多做稅前扣除的企業,2017年11月A公司和B公司簽訂一份服務合同,商定B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購票價款,A公司扣下開票費後將資金迴流給B公司。A公司不開具發票,按期零申報,申報比對通過。2017年底,A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註銷。因現在註銷程序一般比較簡單,即使審核也很難發現A公司存在未開票收入,A公司順利註銷。

進入2018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開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B公司應當找A公司補開發票,但由於A公司已經註銷,按照該公告第十四條規定,B公司在提供了A公司已註銷的網站截圖、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和銀行轉賬憑證後,得以稅前扣除。

在這種模式下,對於A公司來說,由於沒有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它換個名字註冊登記,便可以繼續如此操作。對於B公司來說,由於A公司屬於正常註銷,沒有引起稅務機關的懷疑,可以順利地少繳企業所得稅。這樣,對於這兩家公司來說,可謂實現了“雙贏”,其違法行為都逃避了打擊。

甚至,B公司可以利用親戚的身份證設立公司,與之簽訂合同、轉賬。這樣,其資金不必迴流,或者乾脆現金迴流,不留痕跡,不用支付手續費就能大量多列稅前扣除。

倘若如此,不法分子不用暴力虛開發票就能造成企業所得稅流失的後果。

「探討」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下,謹防無票虛開

雙管齊下防範無票虛開

「探討」稅前扣除憑證新規下,謹防無票虛開

為防範上述無票虛開行為,筆者建議稅務機關儘快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對無票扣除企業開展嚴格檢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是“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發票是為了證明稅前扣除真實發生的憑證。因此,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束後,稅務機關應對無票扣除企業開展嚴格的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其業務支出是否真實。

二是將無票虛開企業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由於無票虛開企業(如上述A公司)已經註銷,對無票扣除企業(如上述B公司)支出真實性的核查有一定難度,稅務機關不妨另闢蹊徑。也就是說,當稅務機關無法證明無票扣除企業的支出不真實時,至少可以證明無票虛開企業存在未申報納稅的未開票收入,這時無票扣除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有關情況告知無票虛開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無票虛開企業雖然已經註銷,但主管稅務機關仍可以將該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增加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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