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骗提行为 内蒙古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业务

8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发现有缴存职工与不法中介机构勾结,通过伪造证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办理虚假工作调动等方式企图骗提住房公积金。该行为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有效打击和防范骗提行为的发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特对部分提取业务进行调整。

防范骗提行为 内蒙古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业务

网络配图

具体调整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发票,用于查验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查验贷款的真实性;对有违规骗提行为的职工,一经发现,该中心将全额追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并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进行通报。

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在中心信息系统中进行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录,限制一定时间内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传该职工的不良记录。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骗提职工和不法中介,该中心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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