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誠摯道歉國酒茅台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撤銷

中國食品報經濟觀察訊(記者葉青)茅臺誠摯道歉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撤銷。8月13日晚,茅臺集團刊登關於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並“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茅臺誠摯道歉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撤銷

截圖茅臺集團網站

聲明宣佈,茅臺集團在聲明中表示,“國酒茅臺”商標註冊申請,已歷時十多年。對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決定,茅臺集團充分尊重,也樂於接受。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茅臺集團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並謹此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今年7月,茅臺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商評委撤銷不予註冊的複審決定,就不予註冊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同時,茅臺集團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

這緣起於此前茅臺集團兩度申請“國酒茅臺”商標,申請均被駁回。

茅臺集團多年前就向國家商標主管部門提交使用“國酒茅臺”商標的申請。但2016年年末,國家商標主管部門決定,對這一商標不予註冊。

茅臺集團不服這一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今年5月25日,商標委作出決定,再度對這一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5月25日發佈的《關於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不予註冊複審決定書》中明確寫道,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為‘國酒茅臺’,指定使用於第33類‘果酒(含酒精)、酒(飲料)’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雖含有‘國’字,但並不屬於‘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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