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移未被控制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1年,龙某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何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何某应返还龙某股权转让款、赔偿款共计人民币近一百万元。

判决生效后,何某拒不履行,龙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局控制了何某名下的房屋及何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

在人民法院控制财产未兑现前,何某从其名下的某银行账户支取存款累计达人民币二十万元人民币。何某取出款项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何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予以追究,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私自转移未被控制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图文无关)

法院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认为,其名下尚有房产、股权被查扣在案,资产足以偿还龙某的债务,因此,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私自转移未被控制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图文无关)

律师评析

本案中,何某明知其自身负有案件正处在执行过程中,却私自转移名下银行现金存款累计达二十万元,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义务,何某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符合“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条件,因此,法院认定何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律师提醒,行为人有财产被司法机关查控,在明知有案件处在执行过程中,却仍私自转移未被控制的其他财产,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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