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必返還「彩禮」

離婚時未必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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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律師近期接待十數起婚姻家庭方面糾紛看,發現至今仍有這樣的誤區,男方為了跟女方結婚,覺得光是送“彩禮”就花了好幾萬,婚後不久就要離婚,那麼離婚時候這個“彩禮”就應該全部歸還。有這種想法的朋友是不在少數的,當然有這個誤區的以男性朋友居多。對此本律師特作專項簡析如下,與朋友們分享。

離婚時未必返還“彩禮”

一、送“彩禮”行為在法律上的性質

1、 “彩禮”,又稱為聘禮、彩金。是我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彩禮”。多少一般根據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在我們宜賓特別是農村,結婚送“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2、《婚姻法》規定尚未明確“彩禮”,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律對“彩禮”並沒有很嚴格的定義。但通說就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或條件的自願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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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時“彩禮”處理

既然“彩禮”是自願贈與行為,那麼也就是說已經是他人的財產,並不是要和你離婚就得還給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離婚時未必返還“彩禮”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在司法實踐中會根據雙方同居時間、給付金額、雙方過錯程度等酌情認定返還比例。如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會超過彩禮總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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