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必返还“彩礼”

离婚时未必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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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律师近期接待十数起婚姻家庭方面纠纷看,发现至今仍有这样的误区,男方为了跟女方结婚,觉得光是送“彩礼”就花了好几万,婚后不久就要离婚,那么离婚时候这个“彩礼”就应该全部归还。有这种想法的朋友是不在少数的,当然有这个误区的以男性朋友居多。对此本律师特作专项简析如下,与朋友们分享。

离婚时未必返还“彩礼”

一、送“彩礼”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

1、 “彩礼”,又称为聘礼、彩金。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彩礼”。多少一般根据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在我们宜宾特别是农村,结婚送“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2、《婚姻法》规定尚未明确“彩礼”,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对“彩礼”并没有很严格的定义。但通说就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或条件的自愿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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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时“彩礼”处理

既然“彩礼”是自愿赠与行为,那么也就是说已经是他人的财产,并不是要和你离婚就得还给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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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双方同居时间、给付金额、双方过错程度等酌情认定返还比例。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彩礼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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