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鄰居炒股虧40萬,「股神」拒不賠錢被拘留15日

“……協議沒寫什麼時候還錢,憑什麼判我現在還,我也可以2080年還……反正我是不會還錢的,把我關到牢底坐穿也不還……我現在進去沒關係,等我出來你給我等著……”

這是一位被執行人對執行法官說的話。這一幕發生在2018年7月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徐匯法院”)的一間調解室內,60歲的上海老爺叔聶老伯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還對執行法官進行言語威脅。而這一切,竟然是鄰里之間委託炒股賠了個底兒朝天引起。

幫鄰居炒股虧近40萬,拒不賠償鬧上法院

現年60歲的聶老伯和54歲的柳斌是上海弄堂多年的老鄰居,生活中低頭不見抬頭見。聶老伯平日裡喜歡炒股,據柳斌描述,聶老伯自稱炒股很有心得,堪稱“民間股神”,私下裡幫不少人炒股,也幫人賺了一些錢。

“小柳兄弟,我這炒股水平想必你也知道一二,你要願意的話,我也帶你賺一筆。你出錢我來炒,賺了咱一人一半,賠了算我的。”2008年8月,聶老伯主動找到柳斌,表明“合作”意向。

聶老伯的一番“誘惑”,讓柳斌動了心思。“都是鄰居,他也跑不了,白送的銀子不要白不要。”柳斌心一橫,欣然答應了聶老伯的請求,向聶老伯提供了內有40萬資金的證券賬戶和密碼。

“萬一他賠本兒了不認賬怎麼辦?我找誰說理去!”擔心空口無憑的柳斌一年後長了個心眼,覺得防人之心不可無,2010年1月,柳斌要求與聶老伯補籤合作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書面約定。

讓人沒想到的是,聶老伯並沒有像他自稱的那樣炒股“很有心得”,反而總是在股市裡高吸低拋,遇到股價下跌的情況要麼持股不動,要麼還不斷加倉,等熊市到達一定低谷時聶老伯竟然開始耐不住,清倉走人,沒有耐心等待牛市的來臨。

聶老伯的炒股技術和心態導致屢屢虧損。到2014年8月,柳斌的股票賬戶裡只剩下4千元錢。

從40萬虧損到4千元,虧損率99%,柳斌說什麼也想不到會是這種結果,他跑到聶老伯家中,理論賠償事宜。聶老伯一次性給付了柳斌5萬元補償,並表示剩下的等手頭寬裕再行償還。都是鄰居,柳斌抹不開面子,暫且寬限了聶老伯。

一晃兩年匆匆而過,柳斌中間催了多次,聶老伯都置之不理。2016年7月,柳斌沒了耐心,找到聶老伯就虧損作了結算並簽訂結算協議。

看在鄰居的份兒上,柳斌沒有要求聶老伯立馬賠償,而是約定剩餘虧損的35萬元分5年歸還,每年歸還7萬元,若有違約柳斌可要求聶老伯一次性歸還剩餘全部錢款。

帮邻居炒股亏40万,“股神”拒不赔钱被拘留15日

然而在簽訂協議之後,聶老伯僅還了柳斌2萬元便不再還錢,為此柳斌將聶老伯訴至上海徐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聶老伯歸還其33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

“民間股神”受威脅才簽訂了炒股協議?

“法官,柳斌滿嘴跑火車,真相不是他講的那樣。”法庭之上,脾氣暴躁的聶老伯聽了柳斌的陳述簡直要掀了桌子。

聶老伯辯稱事實並非柳斌所言。首先,此事的緣起不是他主動找上門,而是柳斌聽說他幫其他鄰居炒股賺了錢,見錢眼開才主動要求幫忙炒股,稱盈利了會給聶老伯好處,並沒有說明虧損的後果。

其次,2010年1月和2016年7月,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及結算協議並非聶老伯本意,他是在柳斌的威脅下籤的。

最後,關於虧損責任,聶老伯自知理虧承認自身有責任,所以先後拿出7萬元進行補償,但聶老伯稱柳斌也動過股票,只不過時間久遠,賬戶來往瑣碎,無法判斷具體數額。

然而與柳斌不同的是,聶老伯說了那麼多卻一絲證據都拿不出。法庭質證環節,看著自己親自“簽字畫押”的協議等證據,聶老伯啞口無言,氣得滿臉通紅。

法院判決:證據在案,全賠!

上海徐匯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柳斌與聶老伯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雙方庭審中的一致陳述,柳斌已按約向聶老伯交付內有資金40萬元的炒股賬戶密碼,由聶老伯操作股票。

據此,聶老伯應按約承擔炒股的損失。現根據雙方於2016年7月簽訂的協議可知,柳斌與聶老伯在該協議中對炒股虧損作了結算,明確柳斌共出資40萬元,聶老伯除已歸還的5萬元之外,還應在之後的5年內每年歸還7萬元。

在案證據顯示,聶老伯之後僅歸還2萬元,未能按照協議約定歸還剩餘款項,柳斌據此要求聶老伯歸還剩餘款項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雖然聶老伯辯稱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但均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對該辯稱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上海徐匯法院判決聶老伯限期歸還柳斌33萬及相應利息。

執行:拒不履行,拘留15日

轉眼到了2018年5月,判決書已經生效2個多月,聶老伯卻絲毫沒有還錢的動靜。柳斌覺得對於不還錢的聶老伯一不能打二不能罵,想要來錢只有再求助於法官,於是柳斌便來到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執行中,法官陳曦向被執行人聶老伯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聶老伯如實彙報個人財產。

聶老伯在財產申報表中申報了每月有3000元的養老金,除此之外無任何收入和存款,33萬對其來說是一筆鉅款,無力償還。為此,上海徐匯法院依法向聶老伯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2018年7月底,執行法官將柳斌和聶老伯一併叫到法院,希望通過心平氣和的方式,幫二人化解干戈。然而聶老伯到庭後對法官的問話很是直接,“沒錢,還不起!”。

“聶老伯以前做水產生意,賺了不少錢,家庭條件好得很,上個月他家還對房子進行了擴建和豪華裝修,怎麼可能沒錢,我看他就是想賴賬,我請求法院給他點顏色看看!”看到聶老伯拒不還錢的態度,申請人柳斌不以為然。

當法官提出利用養老金也可以慢慢還款,並要求聶老伯給出明確還款計劃時,聶老伯竟變得焦躁起來,於是就出現了文章開頭那一幕。

鑑於聶老伯具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依法對其挑戰司法權威、言語威脅執行法官、抗拒執行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敦促其積極履行義務,執行法官依法對聶老伯做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

法官說法:打擊“老賴”絕不手軟

像聶老伯這樣的“老賴”在當今社會屢見不鮮,他們意識不到自身的錯誤,缺少誠信意識和社會公德,他們的存在使法院的判決成為“空頭支票”,這不僅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也給和諧社會埋下了一顆質疑的種子。

以本文中的“老賴”聶老伯為例,有人會問,15日拘留期滿之後怎麼辦,是不是法院就拿“老賴”沒轍了?

對此,上海徐匯法院執行局陳曦法官介紹說:

對於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而拒不履行的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凍結銀行賬戶、存款、收入和養老金;查封拍賣不動產(如房產);查封扣押動產(如車輛);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一系列措施,司法拘留15日屬於相對嚴厲的方式,但並非是最嚴格的。

首先我國法律只是規定司法拘留最長不超過15天,但並未對拘留次數予以限制,15天拘留期滿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故意隱匿財產等惡劣行為,仍舊可以繼續對其採取司法拘留的懲戒措施。

此外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情節嚴重,法院執行部門有權將案件轉到公安機關,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刑事責任;同時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申請執行人證據充分的,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在實務中如何認定情節嚴重,雖然爭議很大,但陳曦法官認為可以參照以下三點:

一是行為人採取的手段。如果是通過公然對抗、暴力抗拒的方式擾亂執行活動,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所帶來的危害顯然要比一般的拒絕執行行為要大,造成的影響也更加惡劣。

二是行為人對執行標的的履行程度。行為人未履行標的部分佔全部執行標的的比例及抗拒執行的金額成為衡量情節是否嚴重的一個重要標準,如上海高院2009年就發佈的《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個人達3萬元,單位達30萬元,但不足執行標的額的10%的除外”。

三是行為後果的嚴重程度。行為人抗拒執行造成執行人員人身傷害、公私財產較大損失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關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同樣未作相關規定,可以參照以上三點,根據程度的輕重予以區分。

打擊“老賴”是一場持久戰,在這場戰鬥中,法院執行力量絕不手軟,同時社會各界也同舟共濟,一齊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在此奉勸有意做“老賴”的人:法律面前無兒戲,尊重法律,依法履行生效判決,做誠信守法好公民。

(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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