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有些案件法院無法執行?

為什麼有些案件法院無法執行?

為什麼有些案件法院無法執行?

很多案件當事人認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就可以等著法官把錢“送上門”

為什麼有些案件法院無法執行?

而當法院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

他們就會認為這是法院工作不力,

儘管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覆查找,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很多時候

不是法院不執行

而是案件“執行不能”

為什麼有些案件法院無法執行?

當前,法院的執行案件主要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

二是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雖然有財產但在法律上無法執行,或是被執行人沒有償債能力等等,法院窮盡一切手段後,仍然無法執行到位的,即所謂“執行不能”案件。

2018年1月至7月,慈溪法院舊存加新收執行案件合計10205件,結案7774件,其中有近40%為“執行不能”案件。

“執行不能”案件形成的原因比較複雜,難以一概而論,既有歷史背景、商業風險、社會誠信環境等客觀因素,也與債權人自身風險意識不強、主張權利不及時、法律意識缺失等相關。

為什麼有些案件法院無法執行?

目 錄

■ 李某父女申請執行姚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附帶民事案

■ 孫某申請執行蔡某加工合同糾紛案

■ 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某飯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 周某、邵某等11人申請執行王某詐騙罪案

■ 諸某申請執行某建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 寧波慈溪農村商業銀行申請執行沈某波、沈某忠、沈某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 鄭某等9人申請執行浙江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仲裁案

■ 任某某申請執行任某、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典型案例一

李某父女申請執行姚某

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附帶民事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姚某駕駛三輪摩托車與謝女士發生碰撞,李某之妻葉女士見同事被撞,跳上了三輪摩托車後兜,想阻止姚某離開。不想姚某非但沒停車,反而加快了速度。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葉女士從車上墜落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2017年3月,葉女士傷勢加重,經搶救無效去世。

2017年8月,慈溪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姚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賠償葉女士家屬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81萬餘元。

2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第一時間對姚某名下的各類財產情況進行查詢,但一無所獲。隨後,執行法官又實地走訪了姚某所在村子,想進一步瞭解姚某家庭的情況,得知姚某一家是村裡的低保戶,其妻子常年生病,一子負債外逃,一子經濟拮据。因被執行人姚某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申請執行人李某父女溝通後,經其同意,法院於2018年2月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為幫助申請執行人解決生活困難,2018年8月,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司法援助,由法院慈善分會依法對二人發放了8萬元的司法援助款。

3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被執行人目前正在監獄服刑,沒有收入來源,且家庭生活困難,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行到位,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執行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現狀給予司法援助,體現了司法關懷。


典型案例二

孫某申請執行蔡某加工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08年9月,孫某為蔡某進行線切割加工,加工費用共計7300元,蔡某出具加工費欠條一份。但經孫某多次催討,蔡某一直未能支付。2017年5月,孫某向慈溪法院提起訴訟。經過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蔡某未按照調解協議履行。

2執行過程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通過“點對點”、“總對總”查詢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等財產信息進行了查詢,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17年12月,被執行人蔡某因疾病去世,無有價值的遺產,亦無義務承擔人。因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案件的執行。

3典型意義

自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義務至債權人訴至法院,長達十年的時間裡,債權人既未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未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訴前保全,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蔡某又在執行階段死亡,未留可供執行的遺產,也無義務承擔方,導致案件最終無法執行到位。


典型案例三

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

某飯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某食品有限公司與某飯店一直有酒水購銷的業務關係。經過某食品有限公司財務核實,截至2015年10月底,某飯店尚欠酒水款5.56萬餘元。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某飯店即時支付全部貨款。起訴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某飯店未按照協議履行。

2執行過程

執行立案後,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經法院調查,該飯店名下無任何財產,日常經營所用房屋也是向他人租賃的,已停止營業。經營者趙某名下有一輛海馬轎車,執行法院依法對該車輛進行了查封並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控制,但尚未能查控到,除此之外,趙某名下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由於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執行法院裁判文書,法院還對飯店做出處以罰款5萬、對趙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3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名下僅有的可處置財產下落不明,無法立即執行變現。除此之外,通過其他各種途徑,窮盡各種執行手段(包括查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依舊未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執行不能”。


典型案例四

周某、邵某等11人

申請執行王某詐騙罪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王某等人虛構投資簡歷及經濟能力,並虛假出資註冊,設立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聯網上創建P2P網貸平臺,發佈各類借款標書(大部分系虛假標書),並以承諾支付高收益及額外獎勵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達人民幣714萬餘元,所得錢款部分用於支付平臺投資人利息、獎勵,部分用於公司經營,部分用於個人使用。2015年7月,因無力繼續經營,該網絡投資平臺關閉,並對部分投資人的投資款進行了歸還。2017年9月案發,王某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被責令退賠給11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202萬餘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僅退賠20萬元。

2執行過程

立案之後,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執行過程中,依法劃扣了王某的退賠款20萬元,按比例分配給11名受害人。同時,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房產一套。因該房地產屬於集體土地性質且是被執行人唯一住房,暫不宜處置。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

3典型意義

債權人為謀取高額收益,在明知有巨大投資風險的前提下,仍抱有僥倖心理進行投資。非法集資單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不能退賠,被執行人名下亦無財產可供執行。此類案件後果,並非執行不力導致,屬於債權人應承擔的投資風險和社會風險。


典型案例五

諸某申請執行某建設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某建設公司向溫州銀行借款1079萬元,月利率7.8‰,約定一年之後還款,諸某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但是到期後,某建設公司未還款,諸某等人也未承擔擔保責任。溫州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建設公司和諸某等人還本付息。經過審理,法院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擔保人諸某代為支付了其中的870萬後,向某建設公司進行追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過程

在執行過程,執行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以及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經過查詢發現,某建設公司涉案眾多,其名下可供執行的1處不動產已被6家法院先後查封,執行法院雖及時對該不動產進行了查封,但因該處不動產已經抵押給交通銀行,抵押債權有9000萬元,並且該抵押權人已向寧波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近期,該處不動產被寧波中院司法拍賣,拍賣成交價僅2800萬餘元,連抵押債權都無法實現。另外,被執行人有一輛桑塔納轎車,法院依法進行了查封,但該車輛使用年限已較長,處置價值較低。因被執行人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名下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因涉案較多,標的額巨大,根本無法實現所有債權,特別是優先受償的抵押債權都不能完全受償的情況下,普通債權更是毫無指望。本案申請執行人未進行充足的風險預判,在未了解被執行人的負債情況以及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就替其進行擔保,導致最終無法實現債權。


典型案例六

寧波慈溪農村商業銀行申請執行

沈某波、沈某忠、沈某新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寧波慈溪農村商業銀行訴沈某波、沈某忠、沈某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被告沈某波、沈某忠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共同歸還銀行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和逾期利息。沈某新對沈某波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其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沈某波追償。

2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依法給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三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按要求申報財產。法院依法將三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其消費。2017年7月,執行法院分別對沈某忠、沈某新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此外,執行法院還了解到,沈某忠此前曾三次涉嫌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家庭破裂,無履行能力。因三名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財產線索,經其同意,該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典型意義

金融機構在放款時沒有認真審核借款人的履行能力,未進行充足的風險預判,雖然有擔保人,但該擔保人本身卻不具備代償能力。此類案件,即使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也無法實現債權。


典型案例七

鄭某等9人申請執行

浙江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勞動爭議仲裁案

1基本案情

鄭某等9人自2015年起陸續進入被執行人的單位工作,該公司主要從事會務、婚慶策劃,廣告設計製作,古玩批發等業務。因被執行人以各種理由拖欠工資,9名申請執行人於2016年5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過仲裁委裁決,確認被執行人共計支付9名申請執行人213584元。

2執行過程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並依法扣劃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內的存款4600.44元。通過實地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的辦公地點系租賃,另工商登記信息中位於慈溪市某小區店面房的住所地亦系租賃。此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童某長期在外地出差,基本不回慈溪老家,家屬不知道其住址。執行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童某限制高消費,同時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查控童某,但仍未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故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本身經濟實力不強,實際上是一個無固定資產的“空殼公司”,加之法定代表人缺乏誠信意識,屢次拖欠工資,案發後通過“跑路”來逃避執行,導致申請執行人難以實現債權。此類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多“執行不能”,究其原因,一方面,申請執行人在選擇企業就業的時候不夠審慎,另一方面是企業誠信意識不強,導致拖欠工人等失信行為多發。


典型案例八

任某某申請執行

任某、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任某陸續向任某某借款87萬元。後兩人意欲共同投資開店,任某某為此投資了45萬元。兩人散夥後,經過協商,將投資款轉為任某向任某某的借款。因任某未按期歸還借款,任某某將任某及其前妻楊某告上法院。該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最終確定任某歸還任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1560056元,楊某對其中的906287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執行過程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通過“點對點”、“總對總”網絡查控平臺,依法對兩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詢到被執行人任某名下有一處房地產並依法予以查封。該房地產屬於集體土地性質且是被執行人唯一住房,暫不宜處置。此外,申請執行人表示,被執行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曾將一處房地產轉讓給第三人,但其當時未採取任何措施。因被執行人任某、楊某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執行法院依法將其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限制高消費,還曾對楊某採取了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儘管執行法院窮盡了執行措施,但因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仍無款項執行到位。

3典型意義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整個審理過程歷時近兩年,但是在此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礙於與被執行人原先的朋友以及合夥關係,未採取任何財產保全措施,甚至在明知被執行人有轉讓財產的行為之後,也未及時申請法院採取任何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錯失了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先機,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在執行法院窮盡了所有執行手段後仍未能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使案件陷入“執行不能”。


這些“執行不能”的案件將如何處置呢?

1、終結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小貼士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的5年內,法院會定期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核查,對於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如果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