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悔得肠子都青,一念之贪,桂林男子被判刑还挨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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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悔得肠子都青,一念之贪,桂林男子被判刑还挨罚2万

一时贪心,资源县的段某某取出他人遗忘在ATM机内银行卡里的15000元钱,虽已经归还并道歉,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日前,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段某某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心中懊悔不已。

案情回顾

被害人谢某在ATM机上取款5000元后,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随后被告人段某某到该ATM机上取款时,发现ATM机显示插卡操作界面,便心生贪念,分五次取出15000元,后将该银行卡丢弃。案发后资源县公安机关以段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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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段某某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ATM机中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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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段某某未盗取谢某银行卡、亦未恶意猜测密码,只是按下取款数额,段某某无任何违法行为,段某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某构成盗窃罪

谢某在输入密码取钱后把卡遗忘在ATM机里,但谢某账户上的资金仍处于银行的掌控之中,段某某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了谢某的账户资金15000元,数额较大,是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应该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段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段某某明知银行卡是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其仍操作取款,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理分析

第一、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而非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利益之前,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中段某某发现被害人谢某的银行卡无须输入密码可直接取款后,主观上即产生了犯罪故意,而后又有段某某五次操作取出15000元的客观行为,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第二、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段某某并没有窃取谢某的银行卡,只是趁谢某忘记取卡的疏忽,继续操作ATM机取钱,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第三、段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段某某见谢某的卡未取出,心生贪念,冒用了谢某身份操作,骗取了ATM机的“信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的特性。我国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由于刑法对该种行为有了明确规定,所以段某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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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

贪心作祟

造成了这个不堪的后果

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

谨以此案提醒大家

千万别做这类傻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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