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車違停將車主的車堵住,車主因急事撞開後開走,但留條說賠償,對方卻報警要車主負刑事責任,合理嗎?

雪鷹365


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我們誰說了都不算,關鍵還要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因為既然要給這位車主來定罪,首先車主的行為要符合相應的罪名規定才可以立案,否則就不能追究人家的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標準。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6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通過上述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要想構成本罪,要符合主客觀兩個標準。

主觀是這個人確實是出於故意而毀壞別人的財物的,而這種故意主要表現為打擊報復、嫉妒或者其他的一些險惡的心理。



而本道題目當中明確說了,車主之所以要撞車是因為有急事兒出不去而不得已為之。而且被撞的車輛顯然是因為違章停車擋住了車的去路,所以被撞車主本身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那麼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撞車的車主,不應當屬於本法所規定的‘’故意‘’的情形。因為人家如果不是真的有急事,誰也不會冒險做這樣的事情。

況且該車主還給被撞車留有紙條,表明一定會賠償,這更說明車主並沒有想故意毀壞他的車的意思,只是當時確實有急事沒有辦法。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情上從主觀上來看車主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再來一下看一下客觀標準。

因為要想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會被追究,而法律明確規定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損失達到以下幾個標準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所以上述法律規定的意思是說,即便車主確實是故意毀壞別人的財物,但是如果財物的損失沒有達到上面的嚴重程度,依然也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要想追究本案當中車主的責任關鍵是要看車主是否是故意並且損失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嚴重程度。如果這兩個條件有一條沒有達到,我認為就不應當追究車主的刑事責任。

況且本案當中,被撞車輛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即便要追究車主的責任也應當適當給予減輕。

所以就我個人而言,我是比較同情這位撞車的車主的。因為現在停車確實非常緊張,但就是有很多人非常的不長眼,從來不為別人考慮,想停在哪裡就停在哪裡,所以,從法律上來說,也許我們不能把你怎麼樣,畢竟我們沒有執法權,但是從情感上來說,我認為你的車被撞,應當是自實其果!

當然,如果以後真的碰到類似的情況,在有可能的情況下,還是儘量要報警,讓警方來協調處理,不要自己輕舉妄動,否則會給自己帶來不要的麻煩!


任律師工作室


法律方面已經有很多律師說了,總之這件事兒屬於故意損壞,但還不至於有刑事責任,無非就是賠錢,而且題主第一時間留條表示賠償,也意味著對於其主觀惡性的評定不會太高。所以,大部分情況下是調解賠償。

對於有人說不應該賠錢,這肯定是不對的,危急情況並不是抗辯理由,即使對方有錯在先,那也是賠多少的問題,不會是陪與不陪的問題。


不過話說回來,這種亂停車擋路的人,真讓人噁心

因為沒有法律或規範的要求,或者說沒有處罰的束縛,有的人真就是想怎麼停,就怎麼停。這是非常令人惱怒的一點,更重要的是,這些人不僅亂停車,而且不留聯繫方式。

這就意味著自己的車根本出去,而且還沒辦法處理他。

如果是在小區裡,只能找物業,物業只有翻閱登記記錄,要是小區裡面的車還好,如果是小區外的車,連個聯繫方式都沒有。

而在外面的停車場,那更是沒辦法,管理人員來了也只能大廣播,筆者有一次在商場裡聽到廣告喊一個人的名字連續30分鐘。

30分鐘啊,停車費誰付?

路邊到比較好辦,可以直接報警,總之至少能來人訓亂停車的車主一頓。

但是,這事兒你至少得折騰一兩個小時,誰有時間去耗?

最重要的是,這些亂停車的還特別願意記仇

如果不是你的固定停車位那還好,如果是固定停車位的話,那真就麻煩了。

筆者以前公司的一個同時,因為早上上班車位被堵了,直接找物業處理,物業滿世界找人。後來他可能是太著急,就打車上班了。

結果晚上回家一看,車劃的像蜘蛛網一樣。

沒辦法只有找物業,報警,調監控。就這樣,他在監控裡明確看到,上午十點的時候物業和那個擋道的車主吵了一會,然後車主開車走了。下午三點左右,車主回來拿著不知道什麼東西,就給他的車一通劃,至少得劃了三四分鐘。

要說擋道的車主也是缺陷眼,不知道提前看看監控,最後把人找到了,他也答應賠錢。

後來筆者幫忙找了個朋友的小店,全車烤漆要兩千,同事二話沒說就把錢花了。結果到現在這都四個多月了,擋道的車主也沒賠錢。

關鍵是的筆者的同事現在也鬧心,有人建議直接告他,這種官司連律師都不用請,拿著一系列的證據就行,而且之前的錄像也保存了。

可是同事反倒不敢告了,碰上這麼一個無賴,告贏了最多拿回來兩千修車費,還有亂七八糟的費用,總數能拿個四五千就不錯了。

可是要讓無賴盯上,以後日子就不用過了,弄不好車得天天被劃。

所以說,有時候碰上這種人真沒辦法

人家是光腳的不怕穿鞋的,你要是碰了這種人的車,他們能沒完沒了的訛你,縱然是可以打官司,我們這些普通人也當然會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時間成本在裡面啊,有誰願意碰上這種事兒,況且很可能是沒完沒了折騰的事兒?

除非是以惡制惡,但是,道德感也不允許自己這樣做,我們起碼是生存在這個世界上相對有些素質的人,報復的方法不是沒有,可是一旦用了,十幾年書不就白讀了嗎?

比如題主這個情況,不管怎麼說道理,起碼九成九被粘上了,想從這個事兒裡面脫身,至少得折騰個把月。

所以說,有些事情我們遇到之後,勸人講理是沒用的,雖然這種話有些負能量,但現實如此,最好的做法就是賠錢,賠完了了事兒,別給自己惹麻煩。如果對方要是訛你,比如獅子大開口那種,那咱們也不能白受欺負,豁出去了也得對抗到底,畢竟人活一口氣麼。


說到底,在停車這個問題上,為什麼要奉公守法的車主去承擔責任?相應的管理機構,為什麼不能完善這方面的管理?筆者相信,只要加大處罰,必然能夠有效的遏制行為的發生。而現在有什麼約束?

這裡不妨提個建議,那就是專門建立一個機構,只要有違停,他們就直接來拖車,直接拖到深山老林去,拖車成本由違停車主承擔。拖兩回就都改了,還用得著那麼麻煩的制定細則?

最後說一句,筆者也遇到過一些十分著急的情況,但是,著急絕不是犯錯的理由。如果車位被堵住了,真著急的話,大可以先打車。至於因為別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肯定會生氣,沒人不生氣。但是咱們真沒辦法,也沒必要浪費時間和精力去跟惡人鬥,鬥贏了也什麼都得不到,有那功夫真不如去努力賺錢。但要記住一點,惡人自有天收。

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我們在生活和工作中,一定要記住一點,碰上那些沒有公德心,連起碼自律都沒有的人,堅決不能給他們活路,也不要心軟,否則終將害人害己。


小言詹詹


我不知道這位車主遇到的事情有多急,急到居然要將對方汽車強行撞開的程度。如果說所謂的急事並非是人命關天的大事,那麼公安機關將車主的行為定性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完全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不可否認,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居民家庭中的私家車保有量呈現了大幅的增長,但是與之相對應的是部分汽車駕駛人的素質堪憂的現狀。

車主出門發現自己的汽車被對方違停的車輛堵住去路,相信遇到過類似情況的人並不在少數。遇到這種問題,正常的解決途徑只能是通知對方車主移車,但是由於個人的能力有限想要及時與對方取得聯繫顯然是有困難的。因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報警便成為了唯一的選擇,由公安機關通知車主將車輛移走。

事實上,全國各地的公安機關每天所接報的報警求助中移車警情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這種警情其實根本沒有派出民警進行現場處置的必要。所以,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為了緩解壓力陸續開通了通過微信、警務APP等方式實現了自助移車的功能。

題歸正轉,車主如果在事發之時所遇到的並非關乎人命的要事,那麼其強行撞開對方汽車之舉很明顯就是屬於故意損毀公司財物的行為。作為一個正常人,對於強行撞開對方汽車會造成自己汽車與對方汽車不同程度損傷的後果自然是非常清楚。在這種情況下,車主想要辯解自己沒有損毀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在法律上,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輕則涉嫌違法,重則涉嫌犯罪,具體區分到底是屬於違法還是屬於犯罪的依據主要在於對方車輛的損失情況。

當然,所謂的車損情況並不是由對方或者4S店說了算,需要由公安機關聘請當地的物價部門進行核價。一般來說,車損的核價介於小汽修店與正規4S店之間,也就是參照據有一定規模的汽修廠維修報價來估算的。

如果說最終的核價結果大於5000元,那麼車主的行為就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罪。我國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之,如果核價的最終結果小於5000元,那麼車主的行為構成治安範疇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範疇的故意毀壞財物即便最後雙方達成了和解,只能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一個情節,最終還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治安範疇的故意損毀公私財物雙方和解後,公安機關將不再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從目前來看,我建議車主還是通過公安機關進行調解花錢消災,儘量通過民警的工作將賠償金額控制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範圍內。不然一旦核價結果出來後,局面很有可能會逐漸走向對車主不利的一面。到了那時,即便花再多的錢恐怕也未必能夠順利消災!

最後我也想提醒大家,作為成年人還是儘量多一分理性少一分衝動!否則真要到了悔之晚矣的地步那麼已經於事無補了!



通城丹妹


不合理但是合法,但是一般考慮你當時的急事程度和撞擊程度,現實中的做法一般是讓你們自己協商,和解。也就是賠錢了事

但是會考慮車受損情況,事情緊急程度,撞擊程度來定,不排除可能面臨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

就是這麼奇葩,因為前段時間才有這麼一個類似案例。

實際情況,也和提問中差不多,就是停車,然後堵了別人,被撞開了。

但是最終卻被以刑事責任處理


為什麼會如此呢?因為就在於故意這兩個字。

法律上,除非你的情況的確已經達到了緊急避險的程度,其實這個程度真的很難達到,比如不撞開你就會馬上遭受多大的損失,否則依然需要你通過交警,由交警來處理違章停車,而不是撞開。

因為我們沒有執法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個人認為如果真以此定罪也的確很不公平,甚至有類似截圖的後遺症。

無論如何,你當前還是先認真說明情況,尤其事情的緊急程度,為什麼沒有選擇通知交警挪車,這時候賠禮道歉也沒有什麼。


廖彩琳律師


現在是對方卯足勁要上法庭了,那麼我們就不考慮警察過庭外調解的情況(一般都是調解)。

少年派奇幻漂流的原型事件中,最終法院是這麼判的:危急情況不能成為謀殺指控的抗辯。也就是哪怕理查德帕克過一會就肯定要死,哪怕你們不動作自己小命也不保,殺人就是殺人、犯法就是犯法,事實在那,你們殺了人,那就按殺人犯處理。

換到這個事情,當然不是那麼嚴重,但基本原理不變:無論你急事是什麼,最後事實都是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對不對?“故意損毀”就有責任,高了是刑責。只是程度相對於木樨草號事件要輕得多,一個殺人一個毀物,對應一個死刑一個罰款或刑拘,各退100步。

所以,請自檢:1你是不是開的消防車救護車要出任務之類,那麼這個是公共利益大於私有財產,你必贏。2你是私家車,但你要給消防車讓道,這也是公眾利益,贏面大。3你是私家車,但你的急事危及生命,贏面也大。4你是私家車,但不是人命關天的事,那勝訴就危險了。

最後,要明確的是:人家再錯,也是交警過來給他砸了,你不能撞。如果你選擇了撞開,那就說明這個急事真的很急,負一個刑責在所不惜。自己要權衡是不是值得撞,不能說“我覺得後果不可能這麼嚴重,他是活該我是聲張正義,你不能罰我”把事化了了。於理於法都說不通。


瞎搞學教授


首先,堵路導致別人的車輛無法通行,應以破壞交通罪追究其責任,如果因此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給予陪償!

而只強調為了取得通行權而撞車壞了車是損壞財產罪,不嚴厲處罰亂停堵路的車是極為嚴重的縱容破壞交通執法不公!

對於惡意違章停車行為,阻擋正常車輛停放出行的應該立法重罰。

最後,看看網友們對此事的看法:

1 有了這些亂停亂放車的司機,為這社會帶來諸多不便和危害。確實應該罰到他不能亂停為止。

2 那要是需要開車接客戶,然後籤個500w的合同,然後因為車被違停的車輛堵住了,沒接到客戶,合同泡湯,損失誰來賠?堵車的?

3 建議違停行為和信用掛鉤,錄入個人信用;

4 每個老司機在停車時,都會考慮留出通道的。對於違停擋車的司機應該重罰!

結束語:大路朝天,各走一邊,你走也好,停也好,不要影響別人正常通行,你要違章就應該想違章可能的後果,這麼簡單的事,法律上非要搞一個只有律師懂(也可能不懂的)條條款款,以後出門是不是先把那些法律背得滾瓜爛熟才行?


遊戲大咖王


我覺得車主不應當負刑事責任,只應當賠償對方車輛實際損失就夠了。

首先,對方車輛違章停車並將車主的車堵住,這本身就是一種不道義和違法的行為,妨礙了別人的通行。

並且這種侵權行為正在發生,車主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其次,車主有急事必須將車開出,如救人性命,不開出車輛將造成生命危險等等。但是一時又挪不開對方的車輛,面對對方車輛的霸道行為,你總不能讓車主飛過去啊?

所以車主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開車將對方的車撞開,這在民法上是屬於緊急避險行為。發生這種行為,是不負賠償責任的。

並且緊急避險行為是民事行為,根本就構不成刑事犯罪。雖然造成對方的車輛損害,但這是有特殊情況的特殊行為,應予理解和支持。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那就是於情於理於法所不容了。



最後,車主也留條承諾願意賠償,這說明損壞汽車事小,而車主開車衝出去事大。車主權衡利弊,情願意賠償也得將車開出去,這足見當時情勢是相當緊急。

在這種情況下,車主不但不以緊急避險為由要求免責,而且願意賠償對方經濟損失。我們認為車主的良心是大大的好,是條漢子。

不知道你可贊同車主的這種做法?


法重情深


對方違停堵住出路,涉及的是違章和道德風險;但撞毀他人財物,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首先,我們就問題中所陳述的情況進行分析:

對方違法停車,堵住了我方的出路而導致我方雖有急事卻不能出行,對方隨意停車肯定是違法違章的,應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但是我們是否有權利因為對方違停而撞開車呢?又是否可以只是民事賠償呢?

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涉及金額較大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最高將面臨七年的尤其徒刑。

雖然是對方違章在先,但也只是涉及行政違法而已,如當事人因為對方堵住了出路而故意撞壞他人車輛,且一般車輛的涉案金額都不少,則完全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確實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如對方真的報案想要追究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抓一個準...

其次,我們的生活中經常存在這樣的情況,很多車主的個人道德真的讓人不敢恭維,筆者就遇見過多次將車停在車庫的出口的,雖然內心萬千怒火,卻也實在是無計可施,畢竟我們不能知法犯法,最終還是隻能打車出門...

當然,通常這樣的車主選擇報警無非也是想要無賴到底——想要通過刑事案件的壓力取得更多的金錢賠償,遇上這樣的人,我們也只能息事寧人,畢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與對方協商賠償之後,通常也不會有什麼其他的風險。


羅召均律師


一鍵代償觀點:這種做法屬於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甚至是涉嫌肇事逃逸體驗,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對於這紅情況很多人會感覺,我撞壞了你的車,然後修車需要花多少錢我賠給你就是了,並且還是你違停在先,我又不是要賴賬不賠你錢。對於這種想法,我只想跟你說一句:錢不是萬能的,撞車賠錢和違反法律是兩碼事,一碼歸一碼。

當然,就車輛違停然後導致他人無法正常行駛這種做法確實讓人可氣,但是這絕對不是你可以選擇撞開違停車輛的理由,我們還是要理性客觀地看待這種事情。

這種行為是“路怒”的表現

首先,從我們自身角度來說,我們當時為什麼會選擇撞開違停車輛?從情緒上來說可能是因為當時有急事,然後被堵住路了感覺不爽,所以一怒之下撞開了違停車輛,這種行為可以理解為“路怒”的表現,這種情緒本身就是不對的。

然後,就理性角度來說,我們之所以會選擇撞開違停車輛,並且還裝摸做樣的留下紙條讓對方聯繫自己表示賠償,主要還是因為違停車輛不值錢,然後自己感覺賠得起。說現實一點,如果違停車輛是一款限量版的法拉利或者蘭博基尼,或者說是一輛撞不開的大卡車,估計我們就會理智很多了,就算是對方違停,自己被堵住了,也會理性很多吧。

故意撞開涉嫌違法犯罪

然後,從法律角度來說,處理違停車輛是有多種方法的,比如你可以聯繫車主過來挪車,也可以打電話給交警讓交警拖走違停車輛,這都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選擇故意撞開違停車輛,並且還離開的現場,從主觀上來看這已經構成肇事逃逸,並且還是故意的,這種性質顯然是很惡劣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這絕對不僅僅是民事糾紛這麼簡單,而是涉嫌違法犯罪,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當然,如果是因為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說是人命關天的大事,那麼我認為這種撞開違停車輛的事情則是可以從輕處理的,畢竟,我們還是要以人權為首要考慮對象的。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在開車時能夠多一份理性,這不僅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切莫一時衝動害人害己。


一鍵代償


對方的車違停將車主的車堵住,車主因急事撞開後開走,但留條說賠償,對方卻報警要車主負刑事責任,當然不合理,我個人認為車主不應該負刑事責任。

首先車主的態度很明確,有急事,留條說賠償,這說明車主沒有主觀意義上的破壞公私財產的故意,因為有急事不得不撞開,這種有急事可以有很多,比如著急救命等等,迫不得已而為之,屬於情有可原之列。

至於對方的車違停,堵住了車主的車,這說明對方也有責任,憑什麼你可以違停?可以堵住別人的車?萬一你堵住的是消防通道,公共區域呢?現在你要求車主負刑事責任,憑什麼?你要是不違停,別人怎麼會撞開你的車?再說車主負不負刑事責任好像也不是你說了算吧?

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最好的解決的方式就是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下,可以通過中間人比如交警,讓交警給對方分析雙方的對錯之後,雙方各自退讓,畢竟雙方都有錯,以便讓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賠償條件下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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