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爲借款上演「三重奏」構成合同詐騙罪終進高牆

「以案释法」为借款上演“三重奏”构成合同诈骗罪终进高墙

「以案释法」为借款上演“三重奏”构成合同诈骗罪终进高墙

案件回顧

「以案释法」为借款上演“三重奏”构成合同诈骗罪终进高墙

為順利借到錢,江西鉛山兩男子想出從他人處租車,再偽造假證件,以租來的車做抵押的方法,以提高借款“成功率”,卻不料,四年後終被抓獲,等待自己的是法律的嚴懲。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章某到上饒市信州區某車行租賃了一輛本田思域轎車。因手頭緊借不到錢,被告人章某提出以租賃車抵押借錢的想法,被告人甘某當即表示同意,並找人偽造租賃車車主的身份證、行駛證。被告人章某即請朋友詹某出面聯繫借款人。當天下午,兩被告人及詹某來到被害人張某處,商談以車抵押借款事宜。被害人張某見抵押車輛、聯繫人、借款人及車輛證件俱在,就同意向鄔某某(實為被告人甘某)出借六萬元。於是,被告人甘某就以偽造證件上的車主鄔某某的名字,當場與被害人張某簽訂個人汽車交易合同。隨即,被害人張某將六萬元錢交給被告人甘某等人。被告人甘某拿走一萬元,其餘錢款交由章某處理。

2014年7月期間,車行老闆鄔某因未能聯繫上被告人章某和收到租金,於是通過GPS定位將被告人張某停放在廠房內的租賃車直接開走。被害人張某於2014年7月底發現抵押車不見後,隨即查找車輛下落,尋找借款人鄔某(實為被告人甘某)下落,均未果,於2014年10月24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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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甘某、章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履行合同,並以偽造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綜合考慮兩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最終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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