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第五期:一起了解新《環保法》,守護杞鄉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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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第五期:一起了解新《环保法》,守护杞乡绿水青山
「说法」第五期:一起了解新《环保法》,守护杞乡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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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第五期)

建設生態文明是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大計,是實現中國夢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在納扎爾巴耶夫大學回答學生問題時指出:“我們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而且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说法」第五期:一起了解新《环保法》,守护杞乡绿水青山

為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的美麗杞鄉,中寧縣公安局牢固樹立“一盤棋”的思想,充分發揮職能優勢,主動融入到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全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

亮劍非法排汙,守護綠水青山

5月29日,中寧縣環保局在中寧縣工業物流園區進行環保巡查時,發現某冶煉公司將電石爐除塵灰廢渣(約700噸)傾倒在寧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廠內北隅物流園區洪水溝道內,並進行了攤平掩埋。還將未經處理的含油性廢水(清洗渣車廢水),分兩處傾倒在寧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廠區北偶洪水溝內,無防滲漏處理措施。5月30日夜間,中寧縣環保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在位於中寧縣寧新工業園區寧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側某磚廠內,曹某某指揮、組織挖機及其他工程車輛,將其廠內瀝青廢渣(約90噸)傾倒在兩處無任何防滲漏措施的土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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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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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中寧縣公安局新堡派出所受理了這兩個案件,並立即組織民警展開調查取證工作。經過兩天兩夜偵查取證和法制教育,涉嫌違法的兩家公司負責人曹某某、尹某某對違法排汙的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兩名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環保部門責令兩家公司對其非法傾倒的汙染物進行清除,並對其分別被處以5萬元和30萬元的罰款。

擴展:其他相關案件

典型案例一.安徽楊國為非法採礦案

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間,被告人楊國為夥同李德宏(已判決)在巢湖市大官山桐山的山頭位置,使用挖掘機無證盜採建築石料用白雲質大理礦巖。期間,經巢湖市國土資源局多次下達責令,楊國為仍拒不停止盜採行為。經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鑑定,自2011年5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楊國為夥同李德宏在大官山桐山非法採礦造成破壞的建築石料用白雲質大理岩礦資源共計12258.0噸,價值人民幣196128元。

2016年8月10日,巢湖市檢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訴,巢湖市國土資源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16年9月22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楊國為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與李德宏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巢湖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損失196128元。

典型案例二.安徽東至縣香隅化工園汙染環境案

池州市東至縣經濟開發區香隅化工園內的池州市飛昊達化工有限公司、池州市眾望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長期違法排放汙染物。其中飛昊達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經檢測,其非法排放的汙染物苯和甲苯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眾望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存在汙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行為。經檢測,其非法排放的汙染物甲苯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以上二企業利用雨水收集管網的管道沉井排放汙水、直接向河道排放或滲漏、危廢滲出液直排地表,涉嫌構成汙染環境犯罪。

2015年6月7日,公安機關分別對飛昊達公司汙染環境案、眾望公司汙染環境案立案偵查,共立案2件8人。檢察機關就此兩案提起公訴後,法院對兩案均作出有罪判決。

典型案例三.長江安徽段“10·12”汙染環境案

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姜某清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李某紅、塗某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委託李某紅、塗某東處置浙江寶勳精密螺絲有限公司產生的酸洗汙泥(屬於危險廢物)。犯罪嫌疑人李某紅、塗某東夥同銅陵當地接收方犯罪嫌疑人汪某平等五人,從寶勳公司裝運酸洗汙泥,於2017年5月22日凌晨將62.88噸酸洗汙泥非法傾倒在銅陵濱江大道長江堤壩內,嚴重汙染環境。

2017年10月12日,長江航運公安局蕪湖分局對李某紅、塗某東、姜某清、汪某平等四人汙染環境案(簡稱“10·12”汙染環境案)立案偵查。2017年12月13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紅、塗某東。2018年5月7日,該案移送鏡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來源:安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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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違法行為,公安及環保部門將嚴厲打擊、絕不姑息。同時,再次督促廣大涉汙企業和個人,杜絕逃避監管違法排汙的僥倖心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相關環保規章制度,重視環境保護,共同守護美麗杞鄉的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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