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保險可以避稅?《保險法》:別鬧!

國內保險可以避稅?《保險法》:別鬧!

一直以來,“保險可以欠債不還、離婚不分、訴訟不給、遺產稅不交!保險是最安全的資產!”相信這是很多人都聽保險代理人提起過的保險的獨特優勢。尤其是對有錢人來說,可能人家根本就不缺重疾險理賠那幾百萬,但是卻希望通過保險來保全資產。但保險真的能“避債”嗎?

這裡首先說一下兩個概念:“債務隔離規劃”和“避債”

“避債”是利用非法手段逃避債務,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前提的違法和流氓行為。

“債務隔離”是指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未雨綢繆的進行資產保全,不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前提。

國內保險可以避稅?《保險法》:別鬧!

法院解讀“保險避債”

很多人聽說過“失信被執行人”(即“老賴”),一旦失信被執行人上了黑名單,被執行人將面臨諸多方面的限制,比如不能坐飛機,高鐵,甚至“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高考後因被查出“老賴”北景,而無法被大學錄取。

民無信不立,“老賴”不好做,房子、車子能被拿去拍賣抵債,存在銀行的錢法院一聲令下也能被查個一清二楚。那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名正言順地借錢不還呢?

很多人可能會聽信了保險代理人的話,認為把錢放在人身保險產品裡,就可以以《保險法》為擋箭牌,來規避“法院的強制執行”。

認真讀過代理人所謂的“避債”神器,大家估計會感覺《保險法》被曲解了。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說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國內保險可以避稅?《保險法》:別鬧!

這裡說的明明是要確保被保險人可以取得相應的保險金,保險公司不能耍賴,但拿到保險金和可以成功避債並沒有實質性的聯繫啊。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法院強制執行人身險保單的判例。

不光是判例,最要命的還有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專門發的《通知》作為依據。

● 2015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江省的《通知》指出,保險公司有義務配合法院凍結保單並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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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也發佈了《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

明確了保單可以被法院執行。

而且江蘇高院的《通知》也更嚴格,只要是屬於被執行人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都可被執行。這些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

從兩個保險大省的高院發的《通知》我們可以看出,法院的態度是明確的,而且執行的更徹底更嚴格。比如江蘇高院就明確“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屬於可被執行的範圍,而在以往的判例中,如果被執行人(欠債人)是保單受益人的時候,執行的尺度存在很大的差異,往往這部分保單就不被強制執行了。

浙江,江蘇兩地高院的通知,可以說把“保險避債”拉下了神壇。雖然只是一份地方性法規,但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未來肯定要被更多的地區所效仿。

保險避債就算了,債務隔離可以考慮一下!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保險一般是不能避債的。但是在特定情況下,保險還是有可能無意中實現債務隔離的功能。舉個例子:

A 先生欠銀行 100 萬,在借款前購買了一份壽險,投保人和被保人都是 A 先生,受益人是兒子小 B。如果 A 先生身故,保險公司會賠付 100 萬給小 B。那麼,這筆錢需要用來償還銀行的債務嗎?

答案是,不需要!

雖然根據《繼承法》第 33 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即小 B 在繼承遺產時需要清償 A 先生的生前債務。

但是又根據《保險法》第 42 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本案例中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不屬於 A 先生的遺產。

所以,小 B 拿到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即不需要償還 A 先生生前的債務。這種就是典型的“保險避債”案例。

其實這類案例的關鍵點在於:

1.財產的權屬人和債務人不是同一個人,債務也不是兩人的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債是 A 的,錢是 B 的,B 沒有義務幫 A 還錢。

2.投保時,受益人要明確指定好!正是這個前提,B才能不以遺產繼承的方式,順利獲得這筆錢。

再舉一個例子:

假設年金險的被保人欠債,但是根據《保險法》第 47 條,年金險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所以債權人也不能要求投保人還債,從而實現了所謂的“債務隔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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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險

境內避不了債,但境外在一定範圍內是就可以的!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搞的“中國保險萬事通”平臺,通過人臉識別的身份驗證,雖然可以查到個人名下的所有保單信息,使得寄希望於將錢投“保險”上把錢藏起來是不現實的。但“中國保險萬事通”平臺這個平臺信息還沒有穿透到香港。既然查不到,自然這部分資產難以被執行。

有人可能會說CRS(Common Reporting System,共同稅務彙報系統),CRS交互的信息主要針對境外資產超過100萬美金賬戶(所以在前文中強調了”在一定範圍內“)!當然這裡不是鼓勵大家轉移資產避債,只是一種資產配置方式,幫助到大家做到”債務隔離“,特別是企業主,一定要做到”債務隔離“,避免經營失敗後,連東山再起的機會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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