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殘、失蹤、異地執行難?別鬧了,法院自有辦法對付你!

欠錢不還被拘留

大鬧法庭還

撒潑自殘

……

非法用工工人受傷

耍賴不賠還搬離廠址

……

拖欠貨款

以為異地財產法院就執行不了?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法院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耍花招”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現象層出不窮,給執行工作帶來了重重阻力。

對於這些賴賬不還的被執行人,法院有哪些招數可以治他們呢?這些打定主意拒不履行的“各路英雄”,又將為自己的賴賬行為付出怎樣的代價呢?

今天,小編就通過最近發生的幾個執行案例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請往下看

案例一

“撒潑打滾、以頭撞地”也沒用

結果被強制扣車和拘留

2018年7月18日下午

東莞第三人民法院橋頭法庭

執行標的:借款2萬元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威逼!法院威逼!我不服!”在被執行人員戴上手銬後,被執行人江某偉開始大吵大鬧、撒潑打滾,多次睡在地上,還以頭撞地、撞擊椅子,用手銬擊打頭部,在法庭辦公場所上演了一出“鬧劇”。

這位口口聲聲說法院威逼、自己不服的被執行人,3年多前向申請執行人楊先生借款2萬元逾期未還,申請人催收未果訴至法院,判決生效後仍拒不履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寄送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均無人簽收,後登記查封了其名下兩臺汽車及凍結了其銀行賬戶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得知自己的賬戶被凍結後,2018年7月18日下午,被執行人江某偉現身法庭處理案件,但仍堅決不履行生效判決。後執行人員發現其被法院登記查封車輛停放在門口,讓其交出鑰匙配合法院扣押,但他拒不配合,還和妻子在法庭大聲叫嚷、態度惡劣。鑑此,執行人員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天。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對該被執行人的自殘行為,我院執行人員堅決制止,並嚴肅批評教育。其後,被執行人江某偉及其妻子仍拒絕交出汽車鑰匙,執行人員強制扣押其車輛後將其送至看守所進行司法拘留。

在看守所的大門前,這位前一秒還“要死要活”的被執行人頓時沒了“底氣”,表示認識到錯誤,趕忙籌措款項履行完畢還款義務,並寫下檢討書。

案例二

非法用工工人受傷,以為搬廠失蹤就沒事?

結果老闆異地房產被查封還被拘留

2018年6月21日

東莞第三人民法院橫瀝法庭

執行標的:賠償款394898.8元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申請執行人張某到橫瀝法庭,向執行法官送上錦旗,就像錦旗上所寫的,對於法官的盡心盡職,他內心不勝感激。

2014年11月,張某來到東莞橫瀝,在被執行人李某淼經營的塑膠廠打工。他在工作過程中右前臂被機器碾壓致嚴重損傷,無法治癒,被鑑定為傷殘五級。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他受傷後,老闆僅支付部分醫療費,之後就將工廠搬離了原址,張某多次和老闆聯繫,對方都推諉不予賠償

。此後,他訴至法院獲得支持再申請執行。

法院經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在東莞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經網絡查控,凍結釦劃了其支付寶賬戶24355元,並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其高消費。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此外,法院經委託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調查發現其名下有一處房產,執行法官即奔赴福建省龍巖市對該房產進行現場查封並張貼限期搬遷公告。

這一招“引蛇出洞”,終於迫使被執行人李某淼主動聯繫法院。執行法官組織雙方到庭協商,經向被執行人多番釋法,其仍拒不履行,遂

決定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看到法院措施強硬,被執行人李某淼終於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當天便全部執行到位。傷殘後近4年,申請人張某終於獲得了賠償。

案例三

以為是外地公司就拿你沒辦法?

結果被法院網凍賬戶、限高

2018年7月4日

東莞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

執行標的:貨款1266985.8元及利息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我司的外籍老闆山下雅伸董事長得知消息後,囑咐我們一定要向貴院寫封感謝信以表達我們最真誠的謝意。”這天一早,我院即收到東莞某公司寄來的感謝信。

被執行人杭州某公司2014年起開始向申請人東莞某公司購買傢俱五金配件,後拖欠貨款達126萬多元。東莞某公司經訴訟後於2018年5月17日向我院申請執行。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因被執行人是外地公司,我院查詢發現其在東莞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對其所有銀行賬戶進行了網上凍結

這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申請人沒多久便接到了被執行人的電話,稱其貸款賬戶被凍結無法貸款,想要和申請人和解。2018年6月29日,被執行人將案款轉至法院賬戶,雙方簽署調解協議。本以為異地執行將是一場長久戰,沒想到立案僅一個多月便悉數收回貨款,申請人的日本老闆深感意外的同時,也對法院執行工作由衷敬佩。

自残、失踪、异地执行难?别闹了,法院自有办法对付你!

2018年7月27日

東莞第三人民法院橋頭法庭

執行標的:貨款11855.67元及利息

法官,我現在買不了機票,我馬上讓公司籌錢還清欠款,請法院解除對我的限高措施。”執行員周建華接到被執行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電話。

該公司和申請人東莞某金屬製品公司存在業務往來,後拖欠了兩個月的貨款未支付。東莞某金屬製品公司申請執行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寄送相關法律文書卻無人簽收,經查詢發現亦無財產可供執行,遂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被限高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無法購買機票深感不便,於是主動聯繫法院表示要履行債務。2018年7月30日,該公司將案款清償完畢,其法定代表人向法院表示愧疚,請求解除對其的限高措施。

法院13種執行措施

瞭解一下

一、傳喚被執行人申報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第二十九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二、拘傳調查詢問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三、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目前,全國法院已與3500多家銀行實現了聯網,可以實現網絡查控被執行人財產。

四、查封拍賣不動產(如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一條: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五、查封扣押動產(如車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六、依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七、限制高消費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八、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過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九、罰款、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發出搜查令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十一、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

十二、限制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十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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