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房子的工人受傷,房主要承擔多少責任?

王春波45954493


在農村建造房子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一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規定處理、執行。

農村蓋房子,工匠和工人一般都是沒有資質的,有的是包清工,有的是房主直接僱傭幹活,還有的是由包工頭帶著一批工人在幹。這些人員都不具備合法的施工資質。在建房過程中,有工人發生事故,房主要承擔多少責任呢?


1.如果建築活動由包工頭承包,並由他尋找工人,安排施工活動,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包工頭作為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建築活動由召集人召集或給房主介紹工人的,工人的工資由房主直接支付的,召集人或介紹人與其他工人同工同酬的,工人受傷,房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3.因為召集人對建築活動進行指揮、管理,由於召集人指揮、管理不當,造成工人受傷的,房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召集人追償。


4.如果房主和施工隊存在合同關係(不一定非要建房合同,只要交給施工隊就算合同關係),那麼工人摔傷和房主無關。

5.如果房主直接邀請工人建房並支付工資,則屬於僱傭關係,工人摔傷屬於工傷,房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受傷工人自身在受傷過程中存在有過錯的,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房主到底需要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責任或是沒有責任,要依情形來定。但是不管有沒有責任,作為房主都是要掏點錢出來的,哪怕是給受傷工人買點水果吃吃,也是應該的。

建議房主在建房前,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簽下施工合同,哪怕是掛靠的那種也行;再一個,最好交份保險,以免發生事故,可以減少損失。


拙燕銜泥


我覺得《勞動法》以及《侵權責任法》會就如此樣的事情給於足夠的說明,勞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受到傷害,能得到怎樣的賠償,得到多少賠償,都會找到法律依據的。我只是就工程施工中發生諸如此類的事情,都是怎麼解決的,說點經驗。

首先,不管從事什麼工程施工,安全是第一位的,特別是對於從事一線生產的工人兄弟們,安全最為重要。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勞務施工單位,在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必須為勞務人員購買保險,不管是工傷保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目的都是為了工人受到傷害時,能夠得到應的補償。並且,這是工程管理中的強制執行條款。

其次,我們來看工作關係。房主,應該是建設單位,總包,是施工單位,而勞務公司是從總包方手裡接活,工人,屬於勞務公司,嚴格意義上來說,總包與建設單位有工作關係,而勞務公司與總包單位有工作關係。只要建設單位沒有發出違反有關安全質量管理的工作指令,工人兄弟受傷,與建設單位沒有半毛錢關係,也就是說,工作關係決定了責任承擔。是工人操作失誤也罷,總包管理不當也罷,責任都是由總包單位來承擔的,而建設單位是免責的。

第三,假如說,房主直接委託工人來進行勞務操作,這就是另外一種情況了。雙方有直接的工作關係,那要依據合同,依據有關侵權責任劃分,依據操作的實際情況,依據當時當地的工作環境來鑑定責任,是誰的責任,誰就應該承擔責任。但法律不外呼人情,不管責任怎麼區分,房主,都不能免責。

最後,工人兄弟勞務,安全一定要重視。發生傷害事件,第一時間搶救治療,有保險的按保險,如果沒有,看看與你有工作關係的單位有沒有保險。

總之,不管出於什麼想法,建設單位,也得為受到傷害的工人兄弟承擔一部分責任。





地產管理


僱傭關係,基本上都是承擔全部責任!僱人有風險,操作需謹慎!如果是承包給別人建的就好很多,承包合同裡可以寫入出資方免責條款,然後絕大部份責任就是包工頭承擔了,包工頭賠不起,出資方會受到連帶責任。如果承包方是建築公司,會極大極大概率減少賠償概率,因為公司有承擔風險能力,並且會給民工購買意外保險分擔


錒啦町


這個問題應該是指農村,在農村自建房,發生傷亡事故的很多,大部分都是選擇私了,沒有幾個是通過法律來解決,如果通過法律,建房者會傾家蕩產的,農村自建房基本上都是親戚朋友之間,一旦發生事故,都是雙方親戚朋友來一起協商,適量的賠點錢,一般都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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