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麗 · 拒執犯罪案例「三」

袁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東麗 · 拒執犯罪案例「三」

執行法院: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申請執行人:劉某、袁某

被執行人:袁某某

東麗 · 拒執犯罪案例「三」

案情摘要

被告人袁某某系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9日東麗區人民法院做出(2012)麗民初字第713號判決書,判決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袁某借款人民幣739773元。2012年3月12日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做出(2012)麗民初字第986號判決書判決,判決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劉某、袁某貨款及利息共計人民幣2534600元。上述兩份判決書確定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應付款項共計為327萬餘元,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2012年4月9日申請人劉某、袁某向東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東麗區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下達了執行通知書,被告人袁某某自2012年5月31日至7月24日分四次還款人民幣160萬元。但是在此其間,被告人袁某某於2012年6月26日、7月10日分兩次將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給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貨款共計人民幣330萬元轉移至他人賬戶內,拒不履行剩餘付款義務。執行階段,本院曾對被告人袁某某拒不履行的行為採取過司法拘留措施,但在解除拘留措施後被告人潛逃。後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追逃犯。2016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6年8月18日,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以津麗檢公訴刑訴(2016)5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直至審理階段,被告人始終未履行剩餘的付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擅自轉移隱匿財產,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意見正確,予以採納。最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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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被告人袁某某作為天津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其他單位給本公司支付的款項後,已完全具備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能力,但被告人袁某某仍舊拒絕、逃避執行,甚至將收到的款項轉移給他人,直接造成判決無法執行的後果。被告人袁某某的上述行為主觀上具有抗拒執行的故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在當前抗拒逃避執行現象多發、執行難問題依然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執行為顯得尤為必要。通過此案的審理和判決,進一步增強了司法權威,維護了司法秩序,促進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深入開展。

東麗 · 拒執犯罪案例「三」

結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解決執行難問題,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要求,向黨和人民做出的莊嚴承諾。在今後的工作中,東麗法院也將會堅決按照中央的精神,緊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埋頭苦幹、勇於創新、攻堅克難,通過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對被執行人抗拒執行、規避執行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同時,我院也將會持續發佈決戰“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信息,以此向社會各界傳達東麗法院堅決打擊拒執犯罪,深入開展反規避、反抗拒執行的決心,努力實現懲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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