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3 证券简称:同花顺 公告编号:2016-048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深证调查通字 15150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
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
号:2015-034)。
2016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2016]124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应当
事人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司开发运营的资产管理系统,包含子账户开立、
提供委托交易、存储、查询等多种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功能。公司明知其客户经
营方式,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并获
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朱志峰为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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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员、产品经理郭红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没收公司违法所得 2,176,997.22 元,并处以 6,530,991.66 元罚款;
(二)对朱志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郭红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
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
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的说明
(一)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全部停止公司资产管理软件的销售和
运行。截至目前,公司其他所有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公司资产管理软件的销售额
很小,占公司 2015 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不足 0.2%,停止资管软件的运行和销售不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进行技术创新,深入挖掘客户需求,为市场
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同时,面对业务形态、服务模式、业内技术等创新带来
的挑战,公司将紧跟监管动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强化风险管控,完善业
务创新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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