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穿短裤上班被公司开除,是活该还是冤屈?

男子穿短裤上班被公司开除,是活该还是冤屈?

气温上升,又到了穿背心短裤的季节,不过有人却因穿短裤上班被公司开除了,双方还因此闹上了法庭!

原告(被开除的金某)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

而被告公司则称金某工作期间穿短裤次数达3次,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且该规定早已告知过金某并经其签字确认,因此符合公司劳动纪律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男子穿短裤上班被公司开除,是活该还是冤屈?

要解决这个问题,拢共分两步:第一步,打开冰箱……emmmmm画风跑偏,强行拉回!接下来言归正传:

1.公司的规章是否违法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可见,公司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可以对有关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

不过,公司规章的制定并非毫无限制!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尤其是不能违背劳动基本法中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与之相抵触。

同时,劳动规章还应该合理公平、符合社会道德,能够为一般理性人所接受。 

上班禁止穿短裤这样的劳动纪律要求是否有违背以上要求呢?

首先,比较明显的是该规章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法律法规对“上班能否穿短裤”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性规定,且金某对于公司规章的制定程序和公示并未提出异议。

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有人认为这是公司的“霸王条款”,利用强势地位对员工进行压制,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不过,不结合实际情况就做出此类判断似乎有点不合理——首先,实际上该公司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且其规章中该条完整规定是:女士夏天禁止穿颜色过于花哨的裙子、超短裤以及领口过低的服装;男士禁止穿短裤、拖鞋。

作为一家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员工着装严谨符合职场和行业礼仪要求,笔者认为并无不合理之处;并且该条规定对男女均作出了限制,同样要求女士不得着装过于鲜艳暴露。

综合看来,其目的是规范员工着装,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称不上“奇葩”规定。这似乎可以啪啪打脸网络上一些人所谓的“抱不平”——女的穿得越短领导越喜欢,而男的穿短裤却要被开除,这是不公平的。

广大网友对此事的多数态度也是金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不符合职场基本礼仪要求,被开除是合理的。可见,该公司的该条规定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是没有太大异议的。

不过,网络上还流传着诸多“奇葩”开除理由,比如因为朋友圈发的多、因为装傻卖萌、因为说了老板不喜欢的话、因为擅自加班等等,这些开除理由同样要根据法律道德要求,结合行业和岗位要求综合判断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每天不好好工作却花很多时间上网发朋友圈,其工作态度和能力可能就要受到质疑了,屡教不改被开除的话也是可以理解的。

2.是金某穿短裤上班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法条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没有作出列举规定,所以这一解释权力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

公司表明,金某在工作期间使用私人手机,并且穿短裤上班达3次,期间公司作出警告和处罚仍不改正。

男子穿短裤上班被公司开除,是活该还是冤屈?

如果以上事实属实,那么金某违反公司规章且屡教不改的行为评价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无不妥,毕竟公司规章对于员工是有约束效力的,员工理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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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金某在此案中想要胜诉可能性不大。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是好的,不过还是要先审视一下自己的行为对公司和工作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损失;释放个性也是人的自由,不过身在一个有管理制度的集体,还是要学会权衡个体与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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