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民刑交叉騙貸案,銀行的民事訴訟路徑

案例分析|民刑交叉騙貸案,銀行的民事訴訟路徑

案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塔縣支行與被上訴人金塔縣建興棉花有限責任公司、夏常餘、王靜、羅志發、曹雪娟、張軍、曾瑞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3年9月17日,農發行與建興公司經協商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建興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了浮動抵押、動產及不動產抵押和800萬元的保證金質押擔保,羅志發以土地、張軍以房產、夏常餘以土地提供抵押,夏常餘、羅志發、張軍作為保證人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農發行於2013年9月23日、10月11日、10月16日共實際發放貸款8,000萬元。貸款到期後,金塔縣農發行將建興公司保證金賬戶內800萬元保證金劃轉用以償還貸款,建興公司陸續償還了部分借款,截至2015年6月21日尚欠貸款本金3,605萬元,金塔縣農發行在本案中起訴要求建興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705萬元及支付截至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319.8萬元。

實現抵押權過程中農發行發現,夏常餘提供不動產擔保的多塊土地中有一塊所有人並非夏常餘,其餘土地雖為夏常餘所有但均因其上事先已設立有案外人的抵押權故農發行對該等土地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農發行以建興公司騙貸為由向公安局報案,經偵查起訴,金塔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50號刑事判決現已生效,判決認定,建興公司、夏常餘構成騙取貸款罪。

最高院再審意見:

本案農發行金塔支行與建興棉花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並按照協議約定發放了貸款,農發行金塔支行屬被欺詐的一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農發行金塔支行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享有撤銷權,但其並未依法主張撤銷,故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為擔保該合同項下借款所簽訂的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為有效合同。農發行金塔支行據此向債務人和各擔保人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依法應予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指令再審。

啟示:

本案是一例用超餘額擔保作為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的民刑交叉典型案件。本案一、二審均以借款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駁回銀行行使債權和抵押權的訴請。雖然2018年1月31日最高院作出再審裁定,本案目前仍處於重審階段,但從最高院的再審意見和撤銷原判、指令再審的裁定中可以明確看出最高院對此類案件所持態度,即騙貸的刑事責任不能替代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銀行在債務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可以依法行使貸款合同項下權利

。因此在面對類似情形時,銀行可以走兩條路徑:一是依據《合同法》第54條行使撤銷權,撤銷貸款及擔保合同,但應注意《民法總則》第152條和《合同法》第55條對撤銷權期限的規定,逾期撤銷權消滅;二是不行使撤銷權,追究債務人及擔保人在相關合同項下違約責任。本案中農發行採取的是第二條路徑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民刑交叉騙貸案,銀行的民事訴訟路徑

專業:金融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