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民刑交叉骗贷案,银行的民事诉讼路径

案例分析|民刑交叉骗贷案,银行的民事诉讼路径

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塔县支行与被上诉人金塔县建兴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夏常余、王静、罗志发、曹雪娟、张军、曾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17日,农发行与建兴公司经协商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建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浮动抵押、动产及不动产抵押和800万元的保证金质押担保,罗志发以土地、张军以房产、夏常余以土地提供抵押,夏常余、罗志发、张军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农发行于2013年9月23日、10月11日、10月16日共实际发放贷款8,000万元。贷款到期后,金塔县农发行将建兴公司保证金账户内800万元保证金划转用以偿还贷款,建兴公司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截至2015年6月21日尚欠贷款本金3,605万元,金塔县农发行在本案中起诉要求建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5万元及支付截至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319.8万元。

实现抵押权过程中农发行发现,夏常余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多块土地中有一块所有人并非夏常余,其余土地虽为夏常余所有但均因其上事先已设立有案外人的抵押权故农发行对该等土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农发行以建兴公司骗贷为由向公安局报案,经侦查起诉,金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现已生效,判决认定,建兴公司、夏常余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高院再审意见:

本案农发行金塔支行与建兴棉花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按照协议约定发放了贷款,农发行金塔支行属被欺诈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农发行金塔支行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享有撤销权,但其并未依法主张撤销,故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为担保该合同项下借款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为有效合同。农发行金塔支行据此向债务人和各担保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应予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

启示:

本案是一例用超余额担保作为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民刑交叉典型案件。本案一、二审均以借款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驳回银行行使债权和抵押权的诉请。虽然2018年1月31日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本案目前仍处于重审阶段,但从最高院的再审意见和撤销原判、指令再审的裁定中可以明确看出最高院对此类案件所持态度,即骗贷的刑事责任不能替代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在债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依法行使贷款合同项下权利

。因此在面对类似情形时,银行可以走两条路径:一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行使撤销权,撤销贷款及担保合同,但应注意《民法总则》第152条和《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期限的规定,逾期撤销权消灭;二是不行使撤销权,追究债务人及担保人在相关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本案中农发行采取的是第二条路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民刑交叉骗贷案,银行的民事诉讼路径

专业: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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