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回顧」錄用通知當勞動合同?O2O律師說法第二期精彩案例解答

「直播回顾」录用通知当劳动合同?O2O律师说法第二期精彩案例解答

錄用通知能充當勞動合同嗎?

2016年7月,剛剛大學畢業的小王來到一家房產公司當會計,一年不到,公司就以“違反員工保密義務”為由辭退了他。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王被辭退的第二天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的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卻遇到了意向不到的難題。

“正式上班前,我收到了錄用通知,可是後來公司始終沒有和我籤勞動合同。”小王堅持認為勞動合同和錄用通知是兩回事,可公司卻認為,錄用通知就代表小王已經是公司的員工,錄用通知的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因此並不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7月26日下午,O2O法宣直播平臺欄目《律師說法》第二期如期開播,現場觀眾向主講律師屈曉蓉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對小王提出的問題,屈律師做出了詳細的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一系列必備條款。這些規定一方面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對勞動合同的內容做出了嚴格的要求。

當然,用人單位在確定錄用某應聘者時,會發出錄用通知,但此時的錄用通知往往並未承載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所有內容。從某種意義上說,此時的錄用通知中也不一定適合列明所有的必備信息,因此,事後必然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

雖然,如果錄用通知的內容確實包含了勞動合同的所有必備條款,也可能將其視為勞動合同,但仍建議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在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身上加載了很重的法律責任,例如:支付雙倍工資、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

最後,實踐中,不同的仲裁員和法官對於該問題尚存在不同觀點和判例。故,對於勞動者而言,應強化維權意識,要求用人單位與己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即使已發出了具體的錄用通知,亦最好與勞動者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7月26日,O2O法宣直播最新專欄“律師說法”第二期順利播出,來自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屈曉蓉以“勞動合同中常見的不合理條款”為主題,通過生動的案例,為線上線下的觀眾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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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內容由屈曉蓉律師提供,僅用於學習交流,不代表O2O法宣直播平臺運營方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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