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品如何計征增值稅?

近期,稅務機關查處了一起案件:某餐飲公司將外購的包子以外賣服務形式對外銷售,並按照餐飲服務6%的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由於購進包子的進項稅稅率為17%,該公司增值稅稅負明顯偏低。經稅務機關檢查,該餐飲公司補繳了大量稅款。那什麼樣的情況下,外賣食品不能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呢?筆者結合案例做簡要說明。

外賣食品如何計徵增值稅?

基本案情

甲公司為登記註冊的五星級酒店,30年前創立了某知名包子品牌。為確保包子品質,將品牌做大,甲公司投資成立乙公司,專門從事包子的生產和銷售。同時,甲公司還在酒店大堂內設立了專賣部,賣出的包子全部由專賣部從乙公司購進。目前,甲公司的專賣部銷售包子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顧客在酒店內現場消費;二是顧客從專賣部購買後帶走;三是顧客網購或現場訂購後通過快遞寄往外地。根據專賣部的銷售臺賬,顧客以後兩種方式購買的,佔專賣部全部銷量的90%以上。

在近期的一次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通過對甲公司各月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的統計和分析,發現該公司進項稅額佔比最大的,是購進乙公司生產的包子。甲公司全年累計購進乙公司包子約900萬元,並按照17%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僅此一項的進項稅額就達150多萬元。但在銷售包子後,甲公司則按照餐飲服務6%的增值稅稅率申報繳納銷項稅,形成了“高扣低納”現象,導致該公司增值稅稅負明顯偏低。

對此,稅務機關認為甲公司對外直接銷售的包子不應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企業卻有不同意見。直接對外銷售的包子,是否屬於稅法規定的“外賣食品”範圍,成為了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

爭議焦點

甲公司認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件)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公司對外銷售包子屬於外賣食品,所以應按照餐飲服務的稅率6%計繳增值稅。甲公司還認為,公司沒有開展納稅籌劃,也不存在偷稅故意,更沒有實施弄虛作假的偷稅行為,而且還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及時如實弄清了情況,不應該接受處罰。

稅務機關則指出,甲公司僅僅關注了140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但卻沒有關注與140號文件配套發佈的《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以下簡稱《解讀》)。《解讀》指出,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於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實施後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甲公司通過專賣部對外銷售的包子系外購,沒有經過自己的生產或加工,不屬於140號文件所指的外賣食品範圍,是稅法規定的兼營行為,依據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17%計繳增值稅。

最終,稅務機關認為,甲公司銷售的包子包括現場堂食和非現場堂食兩種情形。現場堂食的屬於提供餐飲服務,按照6%稅率計繳增值稅,而非現場堂食的屬於銷售貨物,按照17%稅率計繳增值稅。甲公司應以扣除顧客堂食部分的銷售額,作為查補計稅銷售額補繳增值稅。考慮到甲公司相關行為的主觀惡意較輕,稅務機關給予了補繳稅款1倍的處罰。

案例啟示

對企業來講,首先要吃透稅收法規。儘管140號文件對外賣食品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在《解讀》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時作了補充,將外賣食品界定為“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如果甲公司瞭解上述規定,就不會產生補稅和罰款。由此可見,全面學習、領會稅收法規規定,才可以更好保障企業依法納稅、規避稅務風險。

對稅務機關來講,則要認識到實地調查的重要性。在上述案例中,正是檢查人員通過實地調查,及時掌握到了相關情況,從而對問題的發現及判斷有了重大突破。這說明稅務人員在檢查時,不能僅圍繞企業賬面核算數據和納稅申報資料檢查,應該在必要時實地核查,更好、更及時瞭解準確信息,這對查明稽查案件非常重要。

華稅短評: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中有很多規定是稅收法規。稅收法規內容複雜,數目繁多。納稅人在選擇適用於自身的法律法規時一定要全面研究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把握不準時應該向有權稅務機關諮詢。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不少企業因為對稅法、法規的適用有誤,而被稅務機關以偷稅查處。稅務機關也應該針對經常出現的法律、法規誤讀誤用向納稅人提出警示或者進行宣講,提高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來源:華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