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 1.3 億後,廖英強笑稱:就當花錢打廣告

日前,證監會開出了一張高達 1.29 億元的罰單,被處罰的對象是一名叫做廖英強的證券節目主持人。

被罰 1.3 億後,廖英強笑稱:就當花錢打廣告

2012 年 2 月至 2016 年 4 月,廖英強在上海廣播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節目擔任嘉賓主持人。廖英強還從 2014 年 9 月開始擔任第一財經頻道周播節目《談股論金之英強開講》的嘉賓主持。

證監會在處罰決定中說明,廖英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推薦前使用其控制的賬戶組買入相關股票,並在薦股後的下午或次日集中賣出。

當時,不少讀者給小觀留言,稱證監會對廖英強的處罰太輕了!

被罰 1.3 億後,廖英強笑稱:就當花錢打廣告

然而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在收到處罰書之後,目前在“愛股軒”網站做股評的廖英強再次爆出驚人之語。

一方面,廖英強認罰,表示感謝證監會。但另一方面,廖英強卻說,這相當於打了一點多億的廣告,現在廖英強的名字幾乎是家喻戶曉了。

廖英強:相當於打了一點多億的廣告

此前,證監會在處罰書中表示,沒收廖英強違法所得 4310 萬元,並處 8620 萬元罰款,總計金額達到 1.29 億。

廖英強在一段發佈於 5 月 7 日的視頻中對處罰作出了回應。回應中,廖英強雖然表示認罰,並稱感謝證監會,(處罰)對自己是好事,對證券市場也是好事。

戳視頻,看廖英強在節目中的“狂言” ↓↓↓

然而說著說著,廖英強的話逐漸開始不對了:

關於自己從事證券分析

自己最初做媒體,並不是做證券,因此對證券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專心研修;

因為自己喜歡分享,會給自己的家人朋友推薦股票,同時又把電視觀眾當親人看待。自己後來才知道,這種做法是操縱股市;

當初是教觀眾炒股的方法,而非推薦個股。但是,當時,A 股處於熊市,很多投資者已經不願意學習炒股技術了,所以自己想,乾脆給大家一點“魚”吧。

關於罰款

證監會調查明查實據。我(本來)也想說一下,但一想,別說了,愛怎麼樣怎麼樣吧,沒必要辯解。自己真沒有那麼多錢(操縱股市),都是親戚朋友的錢。但證監會把朋友的那些(錢)一併罰了。

來上海(做電視節目)之前,已經很有錢。

(這件事)相當於打了一點多億的廣告。廖英強的名字算是家喻戶曉。以前徐翔家喻戶曉,但他已經在裡頭了。

廖英強的這段視頻來源於“愛股軒”網站。此前,證監會就披露,廖英強目前在上海股軒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旗下的“愛股軒”網站 APP,以解盤視頻“金錢風暴”“股動錢潮”等節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網等互聯網平臺進行推廣和宣傳。而廖英強就是上海股軒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的大股東。

廖英強還說,這件事發生在自己做電視臺主持人的時候,和“愛股軒”沒有關係,不會影響“愛股軒”的運營。同時,他還不忘打趣說,在媒體紛紛報道自己被處罰 後,“愛股軒”平臺的點擊量和用戶大幅增長。

愛股軒的官方聲明稱廖英強被罰是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多年來,電視股評欄目是不少投資者獲取證券資訊的一個重要渠道,也誕生了不少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而廖英強便是其中的佼佼者,被粉絲戲稱為“講投資的郭德綱”。

證監會處罰書指出,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11 月,廖英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發佈了含有薦股內容的博客 60 篇,平均點擊次數為 110399 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間解盤”欄目視頻中公開評價、推薦“佳士科技”等 39 只股票共 46 次,在推薦前使用其控制的賬戶組買入相關股票,並在公開薦股下午開盤後或次日集中賣出相關股票,違法所得共計 43104773.84 元。

據券商中國,在證監會行政處罰落地之前,2015 年 9 月就有小散舉報廖英強非法推薦股票,理由是“忽悠”老股民購買炒股書籍和視頻,利用股民非法推薦股票。

百度“廖英強”貼吧,成了不少小散的“洩憤地”,這個累積發帖 3 萬、2383 人關注的貼吧大多數都在說廖英強是騙子。

投資者可以向廖英強索賠嗎?很難

目前,已經有投資者提出,要向廖英強進行索賠。

我國《證券法》第 77 條明確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廖英強的“搶帽子”已經受到證監會處罰,他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已經坐實,因此,受損失的投資者向其進行索賠應該可以啟動。

但有評論員文章表示,就目前來說,投資者要展開維權行動卻困難重重。

在廖英強案之前,中國證券市場已經發生過著名股評家汪建中操縱市場案,儘管汪建中本人受到證監會高額處罰並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但投資者向汪建中起訴索賠卻未獲法院支持。有律師認為,由於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沒有出臺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因此投資者索賠很難操作。

廖英強案這樣的個人違法,與上市公司造假違法有一定的不同。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違法後即使拿不出賠償,但為其進行中介服務的券商機構負有連帶責任,並且可以由中介機構先行墊付賠償款。而個人違法由於沒有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很容易出現賠償款難以落實的情況,這也是投資者在此類案件中維權的難度所在。

今天(5 月 10 日),《證券時報》發表評論員文章稱,廖英強在接受調查時以相關賬戶的盈利歸屬於親友,本人未獲盈利、無力承擔罰款為由請求從輕處罰,在證監會處罰決定公佈的次日發佈視頻稱自己因為不懂法而違反規定,並稱自己其實沒賺那麼多錢。

但隨後不久,他又發視頻說自己有錢交罰款,罰款相當於花 1 億多給自己做了個廣告,“現在廖英強的名字幾乎家喻戶曉”。違法者不但沒有對投資者心懷愧疚,改過從新,反而談笑風生、瀟灑自如,不僅完全沒有把法律放在眼裡,而且也完全忘記了為人的是非標準。

《證券時報》評論稱,廖英強之所以敢戲弄法律的尊嚴,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現有證券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還不夠,雖然一些鉅額案件不斷被開出億元級甚至十億元級天價罰單,但大多數作奸犯科者逃脫了應有的刑法懲罰,法律的威懾力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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