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物業不作爲怎麼辦?法院說:滿足以下條件,業主可以「炒」了物業!

「以案释法」物业不作为怎么办?法院说:满足以下条件,业主可以“炒”了物业!

“小區內車輛亂停亂放

卻一直沒人管”

“公共設施壞了遲遲不修

物業費倒催得急”

……

長久以來

物業和業主的矛盾一直是難解的題

「以案释法」物业不作为怎么办?法院说:满足以下条件,业主可以“炒”了物业!

面對物業公司的服務“無作為”

真的拿他們毫無辦法了嗎?

但蘇州這一小區業主委員會

就做出了令人震驚的實際反抗!

“炒了”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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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且聽小咚慢慢道來~

案件回顧

物業公司“提前被炒” 起訴業委會

2015年10月,蘇州高新區陽光假日新苑小區與杭州高勝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該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但是物業公司入駐小區後不久,業主們就怨聲載道:“小區裡面垃圾成堆也沒人打掃,小廣告貼得滿牆都是,個別安全出口被雜物堵塞,多處公共設施失修,地下車庫還有住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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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去年12月,小區業主委員會組織全體業主進行投票。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提前解除與杭州高勝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並且同意解除合同的業主房屋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的一半。

去年12月20日,業委會向物業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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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一直在盡職盡責地為小區服務,並且《物業服務合同》要到今年12月31日才到期。

業委會單方面通知提前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所以,物業公司來到法院起訴業委會

起訴後,

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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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考核物業服務 核實意見

虎丘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趙建榮的審判團隊接手此案後,在兩個半月內,先後組織了五次聽證、三次開庭,對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一一進行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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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業公司服務質量確實堪憂

區住建局作為第三方對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為75%不合格,25%剛剛及格,其中考核組意見中多次提到的消防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服務質量不盡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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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業委會投票匯總結果真實

在法院調查期間,發生了一段小插曲。根據法庭審理規則,被告業委會應當把業主投票的《意見表》交給原告物業公司進行質證。

但由於物業和業委會矛盾非常尖銳,甚至多次發生肢體衝突,業委會擔心向原告提交相關《意見表》以後,會洩露大量業主的個人信息,因此拒絕交出《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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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著天越來越熱,法官想出了一個辦法:由雙方在法庭上抽取一定數量的《意見表》,然後由法官通過電話逐一向相關業主進行核實。

根據備案登記的信息,涉案小區業主共3045戶。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參加投票的是1761票,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是1637票。

隨後,雙方總共抽取52張《意見表》。法官通過電話核實,這52名業主都同意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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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法院的核實,

最終做出了以下判決,

物業公司敗訴!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被告提交的業主大會的投票匯總結果真實,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提前解除與原告杭州高勝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同時,根據備案登記信息,實際同意解除合同的業主房屋面積也超過了小區建築物總面積的一半。

為了徹底解決雙方之間的後續糾紛,法官在宣判前,特地約談原告負責人,對其進行法律釋明,建議原告主動撤訴,同時主動從小區撤出,但物業公司拒絕了這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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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隨後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據小咚瞭解,

目前該小區選聘的

新物業服務公司已順利入駐

並與物業順利完成交接

小區業主的生活質量得到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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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對於這類事件,

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呢?

坐穩了,

咚sir要開始講法律小知識啦~

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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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看完今天的案例

小咚提醒大家

維權意識不能丟

遇到問題時

還是應該正確利用法律武器

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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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小講堂

物業公司外包管理是否合法?

物業公司不得將物業服務事項全部外包,更不能另行收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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