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302號文解解「毒」

新年伊始,債市開局不利,在經歷首個交易日“不明就裡”的暴跌後,監管政策再掀波瀾,別急,馬上給你解讀(毒)。

給302號文解解“毒”

一行三會發布302號文

1月4日,央行官網掛出近日“一行三會”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下稱302號文),從債券市場參與者的行為規範、債券交易的業務規範以及債券交易的加槓桿規模限定三個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

縱觀整篇302號文,共包含十三項內容,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第一,增加了新的監管指標,對逆回購及正回購總額除以淨資產的比率進行了限制,將逆回購也納入了監管口徑,設定了上限,超過該上限需要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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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對內控、系統、合規制度方面提出要求,做到全程留痕。

第三,要求債券回購交易、債券遠期交易都要簽訂主協議。參與者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應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將交易納入表內核算,計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科目。代持全部歸入買斷式回購,納入監管範圍內。

第四,一年的調整期,不合規的不允許再續作,未完成整改的不得開展各類債券交易業務。

重拳規範債券代持

債災一年之後,一行三會發布302號文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旨在整頓債市代持、高槓杆等亂象,嚴禁線下交易,控制槓桿率,要求全程留痕控風險。

302號文規定,參與者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簽訂交易合同及相關主協議。其中,開展債券回購交易的應簽訂回購主協議,開展債券遠期交易的應簽訂衍生品主協議等。嚴禁通過任何形式的“抽屜協議”或通過變相交易、組合交易等方式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

同時,302號文還對債券代持的會計核算進行了具體規定,約定由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購回或者為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返售的債券交易,均屬於買斷式回購。開展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正回購方應將逆回購方暫時持有的債券繼續按照自有債券進行會計核算,並以此計算相應監管資本、風險準備等風控指標,統一納入規模、槓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

債券代持簡單理解為近端賣斷+遠端回購的交易模式,原理和線上的賣斷式回購沒有實質性差異。因為代持的回購交易沒有集中交易平臺,沒有任何監管約束,部分存在形式是口頭協議或抽屜協議,槓桿也可以無限大,風險容易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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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國海證券蘿蔔章事件曾引起債券市場“大地震”,債券代持業務一瞬間從人人參與的香餑餑變成最燙手的山芋,此次一行三會發布的302號文也是對該事件暴露出的債券代持等亂象的進一步整治。

國海證券蘿蔔章事件,凸顯了債券代持業務的風險性和金融機構內控建設的薄弱性,監管層一直有意進行規範,事實上,17年3月市場便已流傳出債券交易監管文件,主要內容與新規一致,也意味著本次新規從內容而言並未超出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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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債券代持業務,實質重於形式,原屬於灰色地帶的代持業務均視為買斷式回購,將隱藏在暗處的抽屜協議陽光化,從而納入監管控制體系,這將大幅提高代持的成本,套利空間將顯著壓縮。

302號文對中大銀行、券商影響不大

從16年四季度債災出現以來,監管趨嚴已成為市場共識,政策以其“離散性”與不可預測性導致市場多次下跌,以至於當前投資者幾乎談監管“色變”,對此,機構人士表示:

302號文不僅進一步細化銀行理財、公募基金等非法人產品從事債券回購的槓桿比例要求,更是新增了對銀行自營債券正逆回購的槓桿比例要求。不過,從所設定的上限要求看,對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等中大型銀行和大券商自營影響不大,但對部分城商行、農商行等小銀行和小券商會有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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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302號文除了對各類金融機構從事債券回購交易作出規模上限的設定外,另一個“重頭戲”就是重拳整頓債券代持,嚴控線下交易,嚴禁“抽屜協議”,以及債券回購交易納入表內核算等相關要求在《通知》中均有體現。

對代持進行規範,將提升代持成本,明確規定代持屬於買斷式回購,將納入表內核算,需計算相應監管資本、風險準備等風控指標,統一納入規模、槓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主要影響此前不規範的代持行為,而在國海事件之後,代持明顯規範化,整體影響不大。

最後,302號文給出各家機構一年的整改期,充分考慮了市場衝擊。未來市場將經歷從被動去槓桿到主動去槓桿的過程,長期看,伴隨槓桿率約束和代持業務規範化,過去高槓杆操作的行為和高風險偏好的機構逐步減少,債市將逐步迴歸基本面、流動性、供需關係等傳統因素的影響,投資者需保持謹慎,做好流動性管理,配置機構可放慢進場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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