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皋兰公安交警曝光21名醉驾交通违法者名单

曝光台|皋兰公安交警曝光21名醉驾交通违法者名单

自“三反一查”综合治理行动开展以来,皋兰公安交警严格执行省公安厅“七个一律”规定,皋兰大队在世界杯期间持续开展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效果。为进一步强化整治力度,有效震慑酒驾、醉驾犯罪行为,皋兰公安交警对近期查处的21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公开曝光,以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珍爱生命。

现对以下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魏邦禧,驾驶证号:6201221996********,4月16日驾驶甘AV0963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北辰路三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31.2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杨军元,驾驶证号:6201221971********,4月16日驾驶甘AC2F85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石洞镇仿古一条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4.1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岳佳,驾驶证号:6201221984********,4月22日驾驶甘AMN805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环城路石洞寺东桥头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5.1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李富忠,驾驶证号:6201221989********,5月1日驾驶甘ACH951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四中桥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52.86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达朝鑫,驾驶证号:6201221992********,5月7日驾驶甘A3W166号机动车小型轿车在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国道109线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3.33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杨重岳,驾驶证号:6201221968********,5月16日驾驶甘ARD619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仿古一条街石洞寺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8.6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7、王绍祥,驾驶证号:6201221965********,5月26日驾驶甘AGF770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梨花路石洞寺桥头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4.3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8、王玉顺,驾驶证号:6201221976********,5月28日驾驶甘A087L7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仿古一条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0.5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9、候建伟,驾驶证号:6201231989********,6月1日驾驶甘A700Z7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北辰路三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60.03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0、许信强,驾驶证号:6201041989********,6月2日驾驶甘ATL005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梨花路四中桥头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3.53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1、魏荣万,驾驶证号:6201221980********,6月5日驾驶甘ARQ519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石洞寺桥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9.04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2、董晓龙,驾驶证号:6201221994********,6月8日驾驶甘DCK856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石洞镇四中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3.34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3、马乐成,驾驶证号:6201221963********,6月9日驾驶甘A988X8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石洞镇仿古一条街四中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88.7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4、施承伍,驾驶证号:6201221979********,6月9日驾驶甘AF0B02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仿古一条街皋兰四中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65.61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5、梁红军,驾驶证号:6201051970********,6月15日驾驶甘AFF772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新兴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6、周楷,驾驶证号:6204021993********,6月16日驾驶甘DAT005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北辰路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46.8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7、杨冬梅,驾驶证号:6201231985********,6月19日驾驶甘A321E7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石洞镇梨花路石洞寺桥头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60.3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8、周炳飞,驾驶证号:3210231985********,6月20日驾驶甘A2Z893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石洞镇健康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2.86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9、魏祥,驾驶证号:6201221990********,6月21日驾驶甘A454T6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什川镇长坡村新桥东桥头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12.14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0、魏宏安,驾驶证号:6201221969********,6月23日驾驶甘A313E8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北辰路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6.90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1、李春明,驾驶证号:6224241992********,6月25日驾驶甘ASK505号小型轿车在皋兰县黑石镇彭家湾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06.73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酒驾检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是目的,禁止酒驾的目的是保护他人和驾驶员本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社会秩序。拒绝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也许只是树立安全文明交通意识过程中的一小步,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是走向和谐小康生活的一大步。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每个家庭平安幸福,为了亲人、朋友和自己,从现在做起,遵守法律,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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