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入電商法草案杜絕假貨仍任重道遠

“打假”入电商法草案杜绝假货仍任重道远

本報記者 蘇沐暉報道

近日,拼多多“假貨門”事件持續發酵,致使剛剛創下上市奇蹟的拼多多品牌形象大損,股價一度跌破發行價。截至美股2日收盤,拼多多股價報收於19.66美元,總市值為217.79億美元,其上市首日市值曾一度超過300億美元。

8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約談拼多多,要求拼多多平臺經營者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入駐平臺經營者及商品的管理和審核,積極配合各地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檢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此前,備受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消費者最為關注的假貨問題上,三審稿明確規定,商家售假將追究平臺連帶責任。此舉給電商平臺增設了打假義務,旨在讓電商平臺遠離假貨、規範發展、行穩致遠。

打假入法 監管強化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高達29.16萬億元,同比增長11.7%,網上零售額7.18萬億元,同比增長32.2%,網絡零售規模穩居全球第一。國家發改委7月26日發文指出,今年上半年,中國消費新亮點頻頻湧現,電子商務領域持續發展勢頭得到鞏固。今年1到6月份,全國網上零售額實現40810億元,同比增長30.1%,高於同期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速20.7個百分點。

可以發現,我國電商市場正穩步高速增長。但與此同時,電商平臺上山寨假貨卻大肆氾濫,引得爭議不斷。

7月28日,創維聲討拼多多銷售眾多假冒創維品牌產品,嚴重侵害消費者和創維品牌權益。隨後,康佳也表示已發現拼多多平臺上多家網店銷售的假冒侵權康佳電視機包括:康佳新款、KONKIA康佳小王子、KONGIKA康佳智能等。在多方聲討下,拼多多身陷輿論漩渦。

不只是拼多多,行業巨頭阿里巴巴就曾多次被美國政府列入“惡名市場”名單。2017年,“殼牌鑑定京東售假案例”名列網絡服務類消費維權案例榜首。今年3月,京東也遭編劇六六發文炮轟假貨問題。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賈路路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平臺假貨氾濫現象不是某個平臺的問題,這種現象從根本上表現了法律對社會中產生的新事物、新現象規制的滯後性,這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全解決的,也不要過度寄託在單個平臺治理上。

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中表示,新增第三十七條規定是針對電商平臺對平臺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採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其對消費者的責任。

其中,三審稿新增“打假”條款,明確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如果知假售假,明知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有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而在談及電商平臺是否應為網購假貨負責時,互聯網律師董毅智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平臺擔責是應當的,只是責任的大小問題和具體情況來分析。

賈路路則認為,審查義務要與在互聯網侵權領域著名的‘紅旗原則’相適應,當侵權像紅旗一樣明顯的時候,才能推定平臺應當知道。“在以下具體的情況中,應當認定直接適用紅旗原則:第一種情況,例如當商品信息中出現了‘高仿’‘盜版’‘A貨’時,應當推定平臺知道,平臺此時應該立即刪除相關商品信息。第二種情況,如果平臺為商品做了銷售推廣活動的,平臺的身份相當於廣告經營者與發佈者,應當對商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履行實質的審查義務。第三種,不合理低價。平臺在認定不合理低價時,應持審慎態度,以防止對正當產品所有者權益的侵害。”

痛點猶在 多方努力

“‘打假’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是喜事,但也是喜憂參半。從立法層面進行‘打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做了多年,但效果並不是特別理想。”董毅智坦言。

電商平臺的假貨問題一直屢禁不止。此前,有電商投訴平臺發佈了“6·18”期間投訴數據。僅在6月18日,投訴到平臺的涉假問題共計156件,含虛假宣傳、虛假承諾、假冒偽劣產品等,涉及相關平臺或賣家的誠信問題。其中,消費者明確指控買到假貨的投訴共計52件。

對此,董毅智指出,我國很多地方的產業還比較落後,沒有自己的原創,產品附加值也比較低。此外,稅改使得很多企業和個人的稅負較重,而物流成本、電力成本、人力資源成本等都在逐步上升。產品缺乏競爭力和同質化競爭很容易導致這種假冒偽劣氾濫的情況。

賈路路則認為,售假利潤大、售假成本低、監管難度大、消費者知假買假、維權成本高等多種因素共同促成了電商平臺假貨氾濫。

因此,他建議,首先,國家需要加快構建和完善新型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要明確治理假貨的法定主體是國家市場監管機關,其有權力也有職責去進行監管。其次,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應該積極探索利用新技術、新模式等方式打假。第三,鼓勵和支持消費者的維權行為。消費者是假貨的直接受害者,但是其維權意識低、維權成本大等原因導致大多數售假行為並不能被暴露出來,商家從中獲益之後就會增大其售假的能力和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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