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入电商法草案杜绝假货仍任重道远

“打假”入电商法草案杜绝假货仍任重道远

本报记者 苏沐晖报道

近日,拼多多“假货门”事件持续发酵,致使刚刚创下上市奇迹的拼多多品牌形象大损,股价一度跌破发行价。截至美股2日收盘,拼多多股价报收于19.66美元,总市值为217.79亿美元,其上市首日市值曾一度超过300亿美元。

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拼多多,要求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入驻平台经营者及商品的管理和审核,积极配合各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此前,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假货问题上,三审稿明确规定,商家售假将追究平台连带责任。此举给电商平台增设了打假义务,旨在让电商平台远离假货、规范发展、行稳致远。

打假入法 监管强化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网络零售规模稳居全球第一。国家发改委7月26日发文指出,今年上半年,中国消费新亮点频频涌现,电子商务领域持续发展势头得到巩固。今年1到6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实现40810亿元,同比增长30.1%,高于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0.7个百分点。

可以发现,我国电商市场正稳步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电商平台上山寨假货却大肆泛滥,引得争议不断。

7月28日,创维声讨拼多多销售众多假冒创维品牌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创维品牌权益。随后,康佳也表示已发现拼多多平台上多家网店销售的假冒侵权康佳电视机包括:康佳新款、KONKIA康佳小王子、KONGIKA康佳智能等。在多方声讨下,拼多多身陷舆论漩涡。

不只是拼多多,行业巨头阿里巴巴就曾多次被美国政府列入“恶名市场”名单。2017年,“壳牌鉴定京东售假案例”名列网络服务类消费维权案例榜首。今年3月,京东也遭编剧六六发文炮轰假货问题。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平台假货泛滥现象不是某个平台的问题,这种现象从根本上表现了法律对社会中产生的新事物、新现象规制的滞后性,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全解决的,也不要过度寄托在单个平台治理上。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表示,新增第三十七条规定是针对电商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其中,三审稿新增“打假”条款,明确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知假售假,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谈及电商平台是否应为网购假货负责时,互联网律师董毅智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平台担责是应当的,只是责任的大小问题和具体情况来分析。

贾路路则认为,审查义务要与在互联网侵权领域著名的‘红旗原则’相适应,当侵权像红旗一样明显的时候,才能推定平台应当知道。“在以下具体的情况中,应当认定直接适用红旗原则:第一种情况,例如当商品信息中出现了‘高仿’‘盗版’‘A货’时,应当推定平台知道,平台此时应该立即删除相关商品信息。第二种情况,如果平台为商品做了销售推广活动的,平台的身份相当于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应当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履行实质的审查义务。第三种,不合理低价。平台在认定不合理低价时,应持审慎态度,以防止对正当产品所有者权益的侵害。”

痛点犹在 多方努力

“‘打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是喜事,但也是喜忧参半。从立法层面进行‘打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了多年,但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董毅智坦言。

电商平台的假货问题一直屡禁不止。此前,有电商投诉平台发布了“6·18”期间投诉数据。仅在6月18日,投诉到平台的涉假问题共计156件,含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假冒伪劣产品等,涉及相关平台或卖家的诚信问题。其中,消费者明确指控买到假货的投诉共计52件。

对此,董毅智指出,我国很多地方的产业还比较落后,没有自己的原创,产品附加值也比较低。此外,税改使得很多企业和个人的税负较重,而物流成本、电力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都在逐步上升。产品缺乏竞争力和同质化竞争很容易导致这种假冒伪劣泛滥的情况。

贾路路则认为,售假利润大、售假成本低、监管难度大、消费者知假买假、维权成本高等多种因素共同促成了电商平台假货泛滥。

因此,他建议,首先,国家需要加快构建和完善新型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要明确治理假货的法定主体是国家市场监管机关,其有权力也有职责去进行监管。其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该积极探索利用新技术、新模式等方式打假。第三,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消费者是假货的直接受害者,但是其维权意识低、维权成本大等原因导致大多数售假行为并不能被暴露出来,商家从中获益之后就会增大其售假的能力和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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