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追討自己的債務,怎麼就犯法了呢?」

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對被告人韋某甲、韋某乙、韋某丙、韋某丁提起公訴。

2018年3月7日凌晨0時,正在南寧市良慶區大沙田客運站對面一家餐廳吃夜宵的被害人黃某某,被突如其來的四名男子使用暴力進行毆打,並強行將其拉上汽車帶至南寧市良慶區淥曉村的一處山腳下,其中兩名男子仍繼續對其毆打,迫使被害人黃某某交出一輛黑色小轎車作為抵押後,於同日2時許被釋放。

原來因被害人黃某某欠被告人韋某甲的債務長期不還,被告人韋某甲為追討債務,召集韋某乙、韋某丙、韋某丁用暴力公然挾持被害人黃某某至良慶區良慶鎮一偏僻處,並繼續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屈服。經鑑定,被害人黃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目前,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韋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韋某乙、韋某丙、韋某丁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釋法說理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只有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公民的自由權,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檢察官在辦理該案期間對債主韋某甲依法進行了訊問,韋某甲曾說:“我追討自己的債務,怎麼就犯法了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好不容易把欠債人逮住了,不給點顏色看看,對方怎麼會還錢,雖說是這個道理,但債主也要以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漠視法律法規,以身試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同樣以非法拘禁罪處罰。

債務主應如何合法追討債務?

追討債務可以採取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兩種方式。

1、公力救濟即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獲得法院公權介入處理,最終通過調解或申請強制執行等方式實現債權。

2、私力救濟則有很多方式,比如利用經手債務人資金的過程中對資金留置、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物後對財物予質押,甚至可以找債務人的親屬要求代為償還等,總之需要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實現債權,才是被允許的私力救濟方式。

其實,不論何種形式的救濟,都不及在發生債權債務以前,認真的考察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個人對風險的承受能力,通過詳細擬定合同款項,設定擔保、財產質押等方式做好風險防範和補救措施,學會依法去未雨綢繆。

文: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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