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执行难” 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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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执行难” 与“执行不能”

针对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很多人认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全部彻底解决了呢?

其实,所谓的“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执结。也就是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有财产”,但是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则另当别论。“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不难看出,“执行难”不能与“执行不能”画等号,不能将两种情形混为一谈。

在有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却一直想方设法逃避隐匿财产,甚至下落不明。那么,在这种案件中,如果法院能够强化执行手段,丰富执行措施,加大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就可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其个人的行踪。而“执行不能”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履行能力等客观原因,根本无法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到位,其在本质上就并不是所谓的“执行难”案件。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捍卫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没有明确区分开“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个概念,导致部分当事人面对“执行不能”时,片面地认为生效判决成了“法律白条”,从而质疑法院执行不力。于是,当法院执行干警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仍然没有找到财产线索时,有的申请执行人就可能情绪激动,甚至采取不实举报等方式给法院施压。

在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当下,对于“执行不能”相关内容的解读和宣传不到位,就可能会让一些群众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假如法院在“执行不能”的案件中耗费过多精力,则有可能没有时间和精力解决好真正的“执行难”案件,无疑又加剧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难度。从这个方面说,全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必须让群众正确认识到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局限,积极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在宣传解决“执行难”案件时,就不能忽视对“执行不能”的解释。同时,有必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准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避免“执行不能”案件挤占“执行难”案件的精力。更为关键的是,应该让社会公众都能理智客观辨析“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在全社会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正确舆论导向,确保执行力量全部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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