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新聞發布會公布拒執罪及「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拒执罪及“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拒执罪及“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

“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勝之年,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及時兌現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江南區法院奮力拼搏、凝神聚力,向“基本解決執行難”發起最後的總攻。

為及時反映江南區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推進情況,充分彰顯江南區法院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的堅定決心和必勝信心,展現該院幹警在執行工作中艱苦奮鬥、不辱使命的幹勁和風采,“南寧市江南發佈”微信號開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專欄。

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拒执罪及“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8月8日上午

江南區法院召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及“執行不能”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江南區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石國付向媒體介紹了該院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及“執行不能”案件的基本情況,併發布了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及“執行不能”三起典型案例。

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拒执罪及“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執行難問題的產生和長期存在,是各種因素相互交織、各種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體現。其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甚至不惜觸犯刑法實施拒執犯罪,是導致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因素。據石國付副院長介紹,江南區法院在基本解決執行難過程中,始終將依法打擊拒執罪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進行部署。

通過構建拒執罪“自訴+公訴”體系,充分發揮刑罰的巨大震懾作用,從而教育被執行人及社會公眾,促進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效裁判。

2016年至2018年7月,江南區法院累計拘留失信被執行人194人次,罰款31人次,罰款金額共計69萬元;共向公安機關移送刑事偵查涉嫌觸犯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案件13 件,涉及被執行人22人;另有6件案件的9名被執行人因觸犯拒執罪被提起刑事自訴。在公訴及自訴案件中,共有9人因拒執罪被判處刑罰,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拒执罪及“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拒执罪及“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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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石國付副院長還介紹了“執行不能”案件的定義、情形、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機制,並通過發佈1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希望大家能夠正確理解“執行不能”和“執行難”的區別,引導社會公眾正確看待“執行不能”案件,努力支持法院解決執行難案件。

最 後

對於“執行不能”,江南區法院建議當事人應當提前做好防範:

一是當事人在訴前、訴中可以及時向法院申請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執行不能”的風險。

二是當事人可以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到期債權、承包經營權等。

三是當事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當事人也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通過抵押擔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廣西日報、廣西電視臺、廣西電臺、廣西法治日報、南國早報、南寧電視臺、南寧電臺等多家新聞單位的記者到新聞發佈會現場採訪。

拒執罪典型案例(2個):

羅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羅某與新疆某糧油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新疆精河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精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羅某給付新疆某糧油有限責任公司欠款625055元、支付違約金127011元、賠償經濟損失2644元等義務。該判決生效後,新疆精河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5月1日委託江南區法院強制執行。江南區法院於2009年9月4日向被告人羅某送達了執行令等相關執行文書,但之後羅某未履行判決義務且未將財產變動情況告知法院。經查詢,被告人羅某從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0月12日其名下多個銀行賬戶有數十筆資金存入共計132800元,上述款項其均未用於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並拒不按規定報告財產,還於2013年7月2日註冊成立廣西聖寶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另查明,被告人羅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於2016年12月7日被江南區法院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羅某已被我院強制執行得款49773.5元,該款已交給新疆某糧油有限責任公司。

裁判結果:被告人羅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瞞財產不報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內的財產情況。要求被執行人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如實報告,不得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應當主動進行補充報告。本案中,被告人羅某其名下多個銀行賬戶有數十筆資金存入共計132800元,上述款項其均未用於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並拒不按規定報告財產,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何某、黃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自訴人盤某經營的南寧市某食品添加劑商店與被告人何某經營的南寧市某食品廠保持業務往來。被告人何某與被告人黃某系夫妻關係。2011年8月至9月,盤某分別向被告經營的食品廠提供生產月餅的原材料及輔料,經抵消退回尚未使用完的原材料及輔料,何某尚欠盤某27208.75元。2012年3月,江南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何某、黃某共向盤某支付貨款27208.75元。後被告不服,向南寧市中院提起上訴,2012年11月,南寧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盤某向江南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何某夫婦未能按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7月,自訴人盤某提起刑事自訴,認為被告人何某、黃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並一直隱瞞、謊報財產以規避執行,請求依法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盤某以雙方當事人已自願達成執行和解為由,向我院申請撤回自訴。

典型意義: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積極收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證據,符合自訴條件的,通過自訴程序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將對被執行人產生一定的威懾,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協商案件執行的解決方案。在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取得自訴人諒解、自訴人要求撤訴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自訴人撤訴。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被執行人妻子患病家庭經濟困難

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

基本案情:

李某與陳某是同村村民,兩人因瑣事發生糾紛,陳某將李某打傷。江南區法院依法判令陳某賠償李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萬餘元。判決生效後,陳某未履行義務,李某向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立即對被執行人陳某的財產進行查控,但陳某名下無存款、車輛、房產和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與其所在村委聯繫,執行法官還了解到,陳某妻子身患重病,僅靠陳某單薄的收入勉強維持生計。

裁判結果:為妥善處理案件,執行法官多次傳喚陳某到庭或到其家中查找均無發現。雖然執行法官傾盡全力,但因陳某確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最終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人家境困難,其妻子身患重病。法院依法窮盡一切手段,但仍無法執行到財產,被執行人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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