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孩子就代表一個家庭。你覺得人販子死刑應該嗎?

雷勳強


我個人覺得不應該,因為死刑對人販子實在是太輕了,一死了之,一了百了,但是那些孩子們呢,確實一生的傷痛,根本無法挽回的。

如果沒有了雙手,那孩子們怎麼吃飯,每次被人喂的時候怎麼想,每次穿衣服的時候又怎麼想,他可能一生都無法撫摸任何東西,因為他的雙手...

而且傷害了一個孩子,損傷的確實兩個家庭的祖宗三輩,或許這兩個家庭就無後了,他們生命的延續也就到此為止了。

對於這兩家的傷害是用什麼都無法補償的!

如果是我的話,我建議直接把人販子送到某個大型的礦場或者某些地方,直接勞改,然後到年齡了再槍斃。直接死太便宜他們了。


彩票大師


假設我的孩子被拐賣,那麼為了孩子好,我也會反對判死刑,堅決反對。

不過我要求買方與賣方共同治罪。

從感情上出發,誰綁架我的孩子,我願意扒他的皮,哪怕我反而要坐牢。然而感情可以作為個體角度去宣洩,但感情不可以用來制訂法律。制訂法律,制訂規則,需要學會冷血,從宏觀的角度,反常識的角度,做出真正有益的規定,哪怕從感情上講沒人理解。

為什麼反對?

1,本質目的不是殺人販,而是減少受害者。

首先,所有人問問自己,我們真正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殺人販子洩憤?nonono。普通人感情上是這樣的,但法律的目的不會有感情。我們真正的目的是保護受害者,乃至不斷減少受害者/不斷減少人販子。而只會嚴刑峻法而不觸動其根基,那麼結果只會是民眾在一次次懲處壞人的狂歡之後,發現還是不斷有人被拐賣。

2,為什麼死刑不能保護受害者/不能有效減少人販子

關於不能保護受害者

人販子可恨就可恨在,某種程度上他是有人質的。我的親人被綁架,那麼我絕不能給綁匪透露出他被捕後必死的消息,那樣留下人質性命有啥意義?綁匪極有可能魚死網破索性殺掉人質,減少累贅拼一把。人販子同理。法律上不斷傳達出被抓就死的信息,那麼人販子一旦覺得自己罪行可能敗露,就會立馬殺掉受害者以求加大逍遙法外的可能性——反正殺不殺被抓都是死,把證人滅口拼一把得了。

關於不能減少人販子

這是個經濟學問題。在暴利面前,人們會不惜上刀山下火海。販毒利潤大吧?販毒是不是極刑?那販毒禁絕了嗎?販毒現在很少嗎?還是有人願意鋌而走險,而且人數不少。更關鍵的是,如果人販子死刑,那麼由於風險的上升,拐賣人口的利潤將會進一步衝上雲霄,到時候不僅照樣有大把的人願意鋌而走險,而且人販子的兇惡程度也會被嚴酷的法律篩選從而上一個臺階。

3,如此惡劣的犯罪,難道我們就不能處罰犯人了嗎?親人被拐賣,我們只能看著?

實際上對此我很惱火。誰他媽敢動我親人我絕對失去理智去扒他的皮。(所以法律不能帶情感)

不能對人販子死刑實屬被逼無奈。我們本可以死刑就完事了的,為什麼不敢用了?

真正的罪魁禍首從來不是人販子,而是那些重男輕女/自己生不出孩子/自己娶不到老婆,就去買人的買家!

買家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

有需求才有暴利,有暴利才有市場,有市場才有犯罪,然而可悲的是,民眾永遠下意識的用直覺去看待問題,所有火力都被人販子吸引了,真正的病根卻不去重視,這導致病根其實始終得不到確診,需求不去抑制就始終有人被拐,這使得無論怎麼收拾,人販子始終得不到有效減少,同時集火人販子又倒逼人販子不斷升級手段,反而把可能的受害者置於越來越危險的境地。直覺對於病根的錯判加深了人販子的危害,惡化了受害者的處境,為了保護受害者現在反而不好用死刑刺激人販子了。CTM的。

4,所以到底怎麼做?

治病要從病根(買人)下手,不能頭痛醫頭(人販子)

短期手段:1,向民眾宣傳買方的危害,讓民眾認識到需求導致市場的原理。

2,買方也要治罪。明明是真正的罪魁禍首。買方總是逃避懲罰,這使得買方有恃無恐,需求只增不減,人販子自然屢禁不止。買方不能放過!

但我對買方是否死刑持保留態度。對於重男輕女/要老婆/生不出孩子就買人的買方來說,思想落後的他們恐怕覺得“反正沒男孩,沒老婆,沒孩子就是絕後,就是我們家族的死,那死刑又怎麼了,寧可賭一把”。若是這樣,那與人販子同理,死刑恐怕會有反作用。如何量刑考驗水平,在此超綱,不論述。

長期手段:1,全力扶貧,尤其是偏遠地區。消除貧窮理論上能解決一切問題,然而這是個複雜,見效慢,而且難以達成的目標,民眾沒有耐心,也難以感受。

2,加上義務教育的強制性滲透,通過教育向下一代灌輸男女平等,推己及人等思想,同時弱化所謂“傳宗接代”的思想。同樣見效慢,需要至少一代人,而且如何全面滲透教育是個難題,而且在這之前沒被教育過的成年人還要壓住。

3,某些家庭的無後/歷史遺留的男多女少是客觀存在的困難,國家適當加大插手,把這些人的注意力從買人上拉走。


夢蒼茫


說點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吧!一般偷小孩會給孩子不停的吃鎮靜劑,達到不哭鬧的目的,一直到達目的地,有的可能幾千公里,到了孩子的智商絕對被大打折扣甚至傻掉。拐賣婦女也是一樣,人販子頂上年輕婦女或女孩,然後通過各種手段將女孩騙上車,威逼毆打給女孩吃藥,這種藥直接刺激大腦使人昏睡並且失去記憶,一般會把女孩賣到深山裡,那種地方不通車,一般要走十幾個小時甚至兩三天的山路,由於是成年人,人販子會超大計量給女孩服用鎮靜藥,等到稍微清醒就繼續給吃,直到送至買家,買家付了錢(幾萬甚至十幾萬,這些錢是山裡人幾輩子才攢下的,甚至有的還要東湊西借,負債累累),買家會把“新娘子”放進地窖裡,地窖一般分為兩層,有隔音效果。地窖底層會有碾盤,把女孩的手腳用鐵鏈綁在碾盤上,然後蓋上蓋子,花錢買妻的只為能傳宗接代,女孩在地窖裡直到生孩子才能在幾個人的看護下生產,然後再被放回地窖,時間長了沒病也被逼瘋了。一直到家裡人認為不會跑的情況下才能放出來。朋友的朋友(暫時叫小丫吧。)回老家,家就在大山裡,爺爺是退伍幹部,以前還是個師長。回去後村裡有女人看到外面的生人,以為是找她的,半夜去了好幾次,被抓到後打的半死。第二天小丫就和父母爺爺回市裡,走到半路又碰見一個女人攔車,司機沒敢停,然後小丫一直難過,非要纏著爺爺去縣裡報案,到縣裡,縣裡公安局說這裡有很多這種情況,女孩早早都去城裡打工了 ,男孩子得留下守家種地,百分之八十以上找不到媳婦,只得通過各種渠道買妻,越買越窮,有的家裡祖孫三代都是買的媳婦。縣裡打擊了好多次,可是這些女人要麼是傻子,要麼是瘋子,根本沒辦法溝通,也不知道自己家在哪裡,所以給解救工作帶來非常大的麻煩,況且山裡警力非常有限,大部分村民十分不配合,又不能開槍,所以經常有民警被打的頭破血流,還根本找不到隱藏的地方。這件事最後就不了了之。所以抓到拐賣婦女的必須得吊死在城門樓上示眾。


你幸福我快樂9119040


一看到“人販子”這三個字,我的思維一陣兵荒馬亂!人販子你怎麼不去死?!幹著人神共憤,斷子絕孫的缺德事。真希望天降巨雷,直接劈死人販子!毫不猶豫死刑!




失去孩子的父母,等於失去了整個世界!在承受肝腸寸斷的精神摧殘,傾家蕩產,踏上萬裡尋子的茫茫征程!

一張張天真可愛的面孔有的被印在千千萬萬張尋人啟事上,有的被髮往各個尋子平臺!


除了找回自己的孩子,他們的痛苦很難解脫。可憐的他們腦海中無數次的重複,如果確定孩子不在人世……,如果孩子杳無音訊……這種痛苦是長期的,綿延不絕的,

他們付出一切代價,荒廢了一切正常的生活!每天咀嚼傷口,哪怕重新生育,重新組建家庭,也難以放下失去孩子的創傷!,被拐走的孩子會不斷敲擊父母的神經,原來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的畫面難以再次復原,這是生命歷程裡刺心刺肺的空缺!有的父母甚至會導致排他,不願再生一個孩子。也可能導致精神崩潰!自殺!看著這些悲劇的家庭。真想把那些萬惡的人販子,千刀萬剮!




拐賣孩子,對於人販子來說,利益太大,這錢來的快,來的簡單,儘管有各種嚴厲的法律措施,人販子仍然鋌而走險。竟有人販子公開:“沒有我拐不走的孩子” “拐賣孩子,我們有的是招”,孩子在他們眼裡就是沒有了,可以再生的商品,他們眼裡只有盈利,心理極其嚴重的扭曲變態!他們對金錢的慾望已經達到痴迷程度,失去了人性。人販子的各種手段讓我們防不勝防,“防拐秘籍”裡的內容也不斷增多,我們對孩子日日普及這方面的教育,也難以阻止有些孩子被拐的厄運!





那麼被拐的孩子去往何處?


簡單總結五點①賣給沒有孩子的家庭,孩子的這個結局相比是最好的②打殘,把孩子害的傷痕累累,用刀子一刀一刀割孩子,甚至用硫酸燒燬孩子面部,毒啞孩子,斷孩子肢體,挖眼,割舌……把孩子摧殘的不成樣子,讓孩子大街上乞討,以博取大家的同情心。想想都讓人不寒而慄!

③販賣器官,赤裸裸的屠殺人!令人毛骨悚然!目標還是什麼都不懂的天真爛漫的孩子,能下得去手嗎?!他們的惡行令人髮指!⑤偷盜團伙各種極端的培訓,把孩子培養成小偷,從此走向不歸路!腐蝕天真無邪的孩子!真的是畜牲不如!他們是反人類的禽獸!我們真的不應該給人販子太多的機會,判幾年出來,帶領親朋好友再次加入此行業,因為犯罪成本太低了。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針對人販子該不該死刑,有的人說“刑罰太重會增加兒童死亡率”,顧慮的是人販子窮途末路,而對手中的孩子撕票。大家怎麼看呢?法律無非民情,法律反應民意就是民主,也是法律的真諦所在。我們期盼的是國家的重視和更完善的措施!注意理性思考,情緒發洩。

人販子騙術升級,手段高明!一位媽媽訴說了自己的經歷:她在廚房邊聽音樂,邊做飯,孩子在客廳玩,敲門聲,開門聲,男聲:我是肯德基急送的,媽媽趕緊出來,孩子已不見,衝出去,萬幸孩子還沒進電梯,電梯裡的那隻萬惡的手還企圖拉孩子!人販子太猖獗了,誰給了他們那麼大膽子!



我們隨便翻翻新聞,兒童失蹤拐賣案例衝擊整個網絡。面對這些我們應該為社會和孩子做點什麼?希望我們每個人,當地部門注重起來。為了千千萬萬家庭免於悲劇,有孩子的繼續加大力度給孩子普及這方面的安全知識,實地演習!路人甲乙丙丁,
人心冷漠助長人販子正大光明搶孩子的手段。

看到注意身邊這類事件,不當麻木的看客,對這類事追究到底!


靜靜觀天下


人販子犯的人命案雖然不像殺人犯那麼直接,但他的傷害度並不比直接殺人的低。

殺人犯是直接把人殺死了。人死無法挽回,受害家屬已知人已歸天。失去親人的悲痛心情,就如天塌般的噩耗。但這種震痛是較短期的,因為,隨著罪犯的抓獲,判刑和槍決,已以命抵命,此事情就算完結了。受害家屬的傷痛心情,隨著時日的流逝就會慢慢平靜了。


來說人販。人販子雖然不直接傷害人命,但他帶給失去孩子家屬的打擊,比失去人命還要沉痛!因為,失去孩子的父母或家庭,生不見人,死不見屍!叫喊、尋找、失魂落魄、日不思食、夜不能寐,那種煩急心情,比割肉還難受百倍!

有的父母因失去孩子傷心至瘋;有的因失孩子家庭破散;有的因看管不嚴,失去孩子而自責自殘甚至自盡!失去孩子的打擊和悲痛是無期的,只有孩子迴歸懷中才會終止,否則這種折磨會持續一輩子。



據此可見,人販的罪行與殺人犯的罪行同樣重大。性質上看,人販對受害家屬的打擊和傷害,比直接殺人還要嚴重。以此對比,判人販死刑完全是應該的。

我國就因人販判刑過輕,罪不至死,導致歷年歷代滋存人販子。這些人販破壞了無辜的家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使得小孩處處處於丟失風險之中,小孩處處受到偷盜的威脅。因此,希望我們的法律應對人販子加以重判,逢販必死!這樣對人販才會起到震懾作用,使其不敢冒犯,無法生存!。



子濤3699


第一、古往今來,故意殺人案件雖然談不上都是死刑,但是你會發現,故意殺人案件從古至今,甚至到今天還依然存在,這說明至少死刑並不會徹底遏制住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二、為什麼我說人販子有可能會在拐賣兒童的過程中採取極端手段,因為倘若一旦拐賣兒童即判處死刑,那麼不客氣的說故意殺人罪尚且有死刑以下的判罰,不排除人販子為了避免自己的刑事責任,所幸避重就輕,直接採取故意殺人的手段試圖掩蓋自己拐賣的嫌疑;

第三、我覺得促使拐賣行為發生的根本原因還是因為有人在試圖購買兒童,而購買兒童的人多半都是沒有子女或者想要夫妻無法生育想要個子女為自己養老送終,所以想要徹底根治拐賣行為的發生,與其在事後進行追責,不如在事前進行杜絕。應當對試圖收買被拐賣的人進行嚴厲打擊,才能夠一定程度上遏制住這部分市場的存在。

第四、被拐賣的兒童大多都是犯罪分子趁兒童獨自外出的情況進行的拐賣行為,所以這也提示我們家長,出門在外既要看好自己的財物,更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財物丟了還可以再賺,但是孩子丟了,一個家庭確實很有可能就徹底毀了。


麋鹿說法


自從做了父母,每次看到有孩子拐賣的新聞出現,就不禁心如刀割。都是做父母的,看到那些承受錐心之痛的撕心裂肺的父母們,也是感同身受。所以從個人心裡講,我是絕對支持把這些惡行累累的人販子處以極刑的。


販賣兒童的罪行實在太過於惡劣,這種犯罪行為造成的三大惡果,無論是對孩子,對家庭還是對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都是無法估計的。不用嚴刑難以起到懲戒作用,難以制止對社會和家庭造成的損失。

一、首先是對孩子的殘害。拐賣孩子的行為直接導致孩子的人生軌跡發生重大變化,說是改寫孩子人生一點都不為過。買孩子的通常都是一些愚昧貧窮的人,正常有良知的人怎麼能幹出這樣的事情。孩子被拐賣後無疑就從天堂直接跌倒了地獄。更慘的是有些孩子被賣到一些乞討集團裡,被故意弄殘廢換取別人的憐憫騙錢,這些本該無憂無慮幸福成長的孩子就不得不承受這種本不屬於他們的慘絕人寰的人生災難,終生在痛苦與絕望的掙扎中度過。這種令人髮指的罪惡與謀殺何異,甚至比謀殺更惡劣,看看這些孩子的慘狀,這些作惡的犯罪分子雖千刀萬剮不足以平民憤。前段時間網上一個母親看到已經被弄殘廢的孩子在街上乞討,哭喊著要媽媽救救自己而這個母親不敢相認,這樣的人間慘劇背後這一切的始作俑者就是這些禽獸不如的人販子。


二、對家庭的毀滅性打擊。 每個幸福的孩子的背後都是一個幸福的家庭,哪個孩子不是父母的心頭肉。而一旦孩子被拐,則會直接讓一個家庭直接從幸福的天堂徹底跌入痛苦的無底深淵。偷人孩子就是挖人心肝,多少父母親人不得不天天以淚洗面,每夜在無盡的痛苦中煎熬。多少家庭為了找回自己的孩子傾家蕩產,支離破碎,雖然知道希望渺茫還是在苦苦堅持。更有甚者有的父母在絕望中崩潰患了精神疾病,受不了這種打擊而自殺的父母也不鮮見。這種惡劣的後果就算把人販子凌遲都不會有一個父母反對。

三、對社會的惡劣影響 拐賣兒童頻發不得不令所有父母都緊繃神經,誰敢保證這樣的慘劇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而這種事情總是防不勝防。所以人和人之間紛紛築起高壘,對所有陌生人嚴防死守。這種恐慌給社會造成的壓抑才是無形的,人和陌生人的信任通通蕩然無存。社會就越加冷漠無情。所以為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也要對這種罪大惡極的行為進行嚴懲,即使極刑也不為過。

以拐賣兒童為題材的電影《親愛的》和《失孤》


朱鐵平


一個孩子就代表一個家庭。我覺得人販子當然應該判處死刑!

有的網友說,人販子判處死刑,可能引發更多的問題,比如小孩會更多被殺等等。但是,我覺得這種說法很搞笑。販毒情節嚴重也判死刑,是不是也不對呢?因為犯罪分子,也可能破罐破摔,為了高額利潤鋌而走險呢?反過來,如果人販子輕判,又如何震懾他們?所以,我覺得鑑於人販子的巨大危害,必須要嚴判,參與的都要處以死刑。而參與買孩子的人也要進行刑罰,並處以高額罰款。只有這樣才能打擊人販子的囂張氣焰。

而經過一輪猛烈的打擊以後,要想杜絕這一現象。還需要採用高科技手段。比如在小孩出生後就在體內植入微型GPS芯片。植入位置作為機密,不允許醫院洩露。從而使家長和派出所等可以實時監控孩子的去向。一旦超出一定範圍就啟動報警裝置。這樣就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防止犯罪分子得逞。從而大幅度減少誘拐兒童的情況發生。

總之,治標的做法就是用死刑嚴懲犯罪分子,治本的做法就是能夠通過實時監控孩子去向!


地震博士


人販子可恨,必須嚴懲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儘管我國目前一直都是慎用死刑,但是本人覺得對於拐賣這種嚴重的人身犯罪應當予以嚴懲。不能因為慎用死刑的原則就對一些罪刑惡劣的犯罪人判處較長時間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不判處死刑。

  1. 沒有“市場”就沒有傷害

對於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我國刑法規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稱,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 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非法管制、 故意傷害、 侮辱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 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起刑點非常的低,最低的甚至可能只被判處管制!而正是刑罰的寬宥,讓很多人願意冒著風險去收買婦女兒童,畢竟只要自己買過來不太過分,即使被抓了也判不了幾年。自己再聰明點,被發現了不阻礙警方,還可能從輕減輕。那還怕什麼!

所以說,一定要加大對收買者的處罰力度!讓這些人不敢買,只有沒人敢買,沒了市場,人販子才能從根本上減少。

綜合以上,我認為不僅是惡劣的人販子應該判死刑,更要修改對於收買被拐賣人口的人的刑罰規定,嚴懲這些人。兩頭抓,遏制這些喪盡天良的行為!


劉輝律師


我覺得應該!本來就是道德上所不能容忍的,更加超越了法律的底線。對於這種知法犯法的人,為什麼不可以用極刑來制約?這種反人類的東西,就不能放縱!!

從父母的角度來講:孩子是他們的婚姻的結晶,是用他們後半生精心呵護的寶貝。這樣的做法,不僅是對孩子是一種巨大的傷害,對孩子父母更是一種不可磨滅的傷害!這種做法與殺人無異,為什麼不能處以極刑?

從人販子的角度講:這是道德的淪喪,人性的泯滅!知法犯法,罪大惡極!最可恨的是販賣兒童的主謀!有這樣的想法就是一種犯罪!更何況還發生了這麼多的事情!如果沒有鐵律的制約,怎麼保證不會再次發生?!這是禁區!一定要從根本上扼殺!

從法律的角度講:知法犯法,知錯還犯!如果這種行為都沒有嚴格的制約,這法律也形同虛設!不被在乎的法律,還有什麼法律可講?!

還有就是,那些人販子拐了兒童之後,對兒童各種殘害,並且拋棄街頭讓他們成為換取人們同情,並轉化為金錢利益的方式,比極刑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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