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融安縣首例因電魚被刑事起訴並宣判 在農村,不要再電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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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融安縣首例因電魚被刑事起訴並宣判,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融安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韋某某、周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柳州市融安縣首例因電魚被刑事起訴並宣判 在農村,不要再電魚啦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韋某某,1988年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融安縣板欖鎮人,壯族,初中文化,農民。

被告人周某某,1972年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融安縣板欖鎮人,壯族,小學文化,農民。

2018年4月2日晚,被告人合謀在融安縣板欖鎮拉叭村拉叭屯“石牛塘”(地名)公共自然水域,使用背式電魚機,採用電魚的方法捕魚。當晚,被告人韋某某及周某某,被執勤的民警及板欖鎮政府值班人員抓獲並移交漁政部門,當場繳獲作案用背式電魚機1臺(包含蓄電池一個,逆變器一個)、魚簍一個、電魚竹竿二根、野生土雜魚1.36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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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縣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韋某某及周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韋某某及周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二、繳獲作案用背式電魚機1臺(包含蓄電池一個,逆變器一個)、魚簍一個、電魚竹竿二根,予以沒收。

我們要意識到,電魚並非撈取一些小魚的小事,這種殺雞取卵的不法行為,會對魚類資源可持續發展甚至整個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市民應當引以為戒,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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