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融安县首例因电鱼被刑事起诉并宣判 在农村,不要再电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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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首例因电鱼被刑事起诉并宣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某、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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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1988年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板榄镇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周某某,1972年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板榄镇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

2018年4月2日晚,被告人合谋在融安县板榄镇拉叭村拉叭屯“石牛塘”(地名)公共自然水域,使用背式电鱼机,采用电鱼的方法捕鱼。当晚,被告人韦某某及周某某,被执勤的民警及板榄镇政府值班人员抓获并移交渔政部门,当场缴获作案用背式电鱼机1台(包含蓄电池一个,逆变器一个)、鱼篓一个、电鱼竹竿二根、野生土杂鱼1.36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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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某及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某及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缴获作案用背式电鱼机1台(包含蓄电池一个,逆变器一个)、鱼篓一个、电鱼竹竿二根,予以没收。

我们要意识到,电鱼并非捞取一些小鱼的小事,这种杀鸡取卵的不法行为,会对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甚至整个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市民应当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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