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廈門海事法院海商庭推動審判實踐與調研成果相互轉化的 「精品案」模式

头条|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推动审判实践与调研成果相互转化的 “精品案”模式

近日,廈門海事法院海商庭審理的原告福建元成豆業有限公司與被告佛洛羅萊爾船貿有限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的管轄異議裁定,獲得福建高院二審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覆函肯定。

該裁定認為租船合同仲裁條款形式上有效併入提單的前提,提單上必須要明示租船合同仲裁條款併入的內容,還要明確記載租船合同當事人及具體簽訂日期。

头条|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推动审判实践与调研成果相互转化的 “精品案”模式

該案涉及到提單併入租船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是當前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問題,理論研究不多,司法實踐做法也不統一。

海商庭針對審判實踐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集中組織力量進行深入調研,在合議庭指導下,張珠圍法官助理圍繞該案提單併入租船合同法律適用的難點問題撰寫論文及案例,先後發表於《中國海商法研究》、《中國航務週刊》等國家級行業核心期刊。

該論文通過對我國法院審查涉外提單併入租船合同的案件進行考察,指出司法實踐中對法律選擇邏輯推理過程闡述和說理存在不足,通過總結提煉我國司法實踐邏輯、對外國立法及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提出併入條款是提單所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合同條款之一,對該條款的法律效力的審查屬於合同解釋的範疇,應適用提單運輸合同的準據法的法律適用的觀點。該論文系國內少數對司法實踐所亟需的提單併入租船合同準據法確定進路的方法探討的理論研究成果。

头条|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推动审判实践与调研成果相互转化的 “精品案”模式

今年以來,海商庭針對所審理的案件多具有涉外因素的特點,注重提升準確適用涉外民事關係衝突規範的能力,探索建立審判實踐與調研成果轉化相互促進的“精品案”模式,創新思維,踐行精深辦案,精準研究,精細管理的工作理念,努力為審判實踐中普遍性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貢獻廈門海院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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