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推动审判实践与调研成果相互转化的 “精品案”模式

头条|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推动审判实践与调研成果相互转化的 “精品案”模式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审理的原告福建元成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洛罗莱尔船贸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异议裁定,获得福建高院二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肯定。

该裁定认为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形式上有效并入提单的前提,提单上必须要明示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的内容,还要明确记载租船合同当事人及具体签订日期。

头条|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推动审判实践与调研成果相互转化的 “精品案”模式

该案涉及到提单并入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当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理论研究不多,司法实践做法也不统一。

海商庭针对审判实践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研,在合议庭指导下,张珠围法官助理围绕该案提单并入租船合同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撰写论文及案例,先后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中国航务周刊》等国家级行业核心期刊。

该论文通过对我国法院审查涉外提单并入租船合同的案件进行考察,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选择逻辑推理过程阐述和说理存在不足,通过总结提炼我国司法实践逻辑、对外国立法及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并入条款是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条款之一,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审查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应适用提单运输合同的准据法的法律适用的观点。该论文系国内少数对司法实践所亟需的提单并入租船合同准据法确定进路的方法探讨的理论研究成果。

头条|厦门海事法院海商庭推动审判实践与调研成果相互转化的 “精品案”模式

今年以来,海商庭针对所审理的案件多具有涉外因素的特点,注重提升准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冲突规范的能力,探索建立审判实践与调研成果转化相互促进的“精品案”模式,创新思维,践行精深办案,精准研究,精细管理的工作理念,努力为审判实践中普遍性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贡献厦门海院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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