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房價上漲,賣方惡意違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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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話題:房產交易惡意違約

本期嘉賓:盈科股權及勞動法律部主任、中央電視臺“律師來了”特約律師鄧妍

專業領域:合同及勞動法、公司法、企業商業模式構建法律服務、企業法律顧問、房地產及物業法律、企業家及高管職務犯罪預防、重大民商事訴訟、財稅法律服務、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案件詳情

2016年底,李某經中介公司介紹,看中了張某的一套兩百多平米的房屋,協商確定後,2016年12月7日,李某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該房屋含車庫、車位、固定裝修、固定廚衛設備,成交總價300萬元,並約定張某應於2017年3月10日註銷他項權證。李某支付了5萬元的定金。

律師解讀:房價上漲,賣方惡意違約怎麼辦?

但是3月5日,中介電話告知李某說張某房子不賣了,原因是房屋價格上漲了。李某急忙發函給張某及中介公司,要求張某註銷涉案房產的他項權證,並協助他辦理過戶網籤及資金託管手續,但是張某拒收該函件。李某又委託律師向張某再次發函,但是張某仍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無奈之下,李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審理中,經李某申請,法院委託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車庫、房屋內固定裝修及物品清單上物品的價值進行鑑定,評估總價共計390萬元

裁判結果

根據評估結果,法院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張某退還李某購房定金5萬元並賠償差價損失90萬元(390萬元-300萬元)。

律師分析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2016年3月5日,被告通過中介向原告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經原告催促也未能繼續履行合同,被告行為屬於單方根本違約,原告作為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原告主張,本院確認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於原告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被告應當退還原告購房定金5萬元。

律師解讀:房價上漲,賣方惡意違約怎麼辦?

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問題,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涉案房產(含車庫、固定裝修及物品)經鑑定總價值為390萬元。

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原告並無違約情形,並積極督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後,原告又及時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防止損失擴大。因此,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情判令張某向李某支付房價差額損失90萬元。

律師建議

房價上漲的速度之快,讓很多賣房的業主在已經簽過房屋交易合同後,寧可違約也不賣房。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籤時間、資金託管、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預防糾紛的發生。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雙方均應誠信履約,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因房價漲跌而惡意違約的,屬於單方違約的情形,違約方應承擔的損失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守約方可得利益損失,包括房屋漲跌所造成的購房差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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